2024年6月2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依法对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规化妆品并罚没2.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期间购入无中文标签也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若干,用于向消费者提供“BCL有机手足SPA”和“有机手护 全新生活方式 美国BCL大牌系列产品”等美容套餐服务,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另查明,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含有“REALITY EMPIRICAL 真人实证 看不见的痕迹,看得到的年轻”及18组人脸对比标牌,宣传美容效果。同时,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店铺和线下对同一美容服务标示不同的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