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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俊雪: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需处理好五组关系

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  · 公众号  ·  · 2024-10-0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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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俊雪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以下观点整理自贾俊雪在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90期)上的发言


本文字数:2580字

阅读时间:7分钟


一、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地方政府债务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事实上,1998年和2008年两次积极财政政策期间也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快速累积的两个时段。不过,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政策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政府较好地统筹了经济发展和财政安全(或者说是财政可持续性)。例如,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采取了扩大公共投资的做法,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借助政府债务来融资的;另一方面,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采取了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实际上是结构性增税政策,从而有效避免了赤字规模和债务规模的过快增长,确保了财政可持续性。近年来,债务风险尤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成为我国财政安全的潜在风险点。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值得特别关注。之前政府债务融资的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效益较为明显。而从投资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来看,当前政府债务融资的投资项目如果仍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效益必然会有所下降。按照黄金法则来看,政府债务应主要用于支持收益率较高的投资项目,所以 在利用政府债务融资进行投资时,必须关注收益情况,因为政府债务融资与一般公共预算不同,需要考虑偿还的问题。 因此,今后需要特别注意债务融资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和我下面要谈的几组关系有关。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良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既能让市场的作用得以彰显,又能让政府的作用有效发挥。但目前存在一种不良倾向,即对财政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大,许多问题都希望借助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这无形之中导致地方政府的职能界限不够清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明确,这也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需要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职能,从而有效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遏制地方政府的过度举债行为。


三、央地财政关系


地方政府举债的动机与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有一定关系。1994年分税制改革采取了财权上移,支出责任下放的做法,导致地方出现了支出责任与财权错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履行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就必然会通过各种渠道举债。因此,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特别强调要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适当下放财权,提升地方自有财力。 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地方过度举债的冲动。


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关系


目前,我国宏观治理对财政政策的依赖性较强,对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如果看赤字率(特别是广义赤字率或全口径赤字率)的话,可以发现目前财政政策的积极力度已经处于历史上一个非常高的水平。当然,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其政策效力可能不如1998年和2008年的积极财政政策那么显著。今后,要处理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二者的关系,使之能够更好地同向发力,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财政政策的依赖性进而缓解地方政府对地方债务的依赖性。


五、行政管控和市场约束的关系


2014年,新《预算法》实施之前,我国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地方政府发债,这是一种行政管控行为。实际上,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投融资平台借债,累积了大量的显性和隐性债务。2014年,新《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额度由中央政府控制),希望通过债券市场来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起到“开前门”“堵后门”的作用。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前门”开了,“后门”似乎并没有完全堵住。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国的债券市场规模较小,很难完全起到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作用。而行政管控往往存在较大刚性,因此完全依靠行政管控也会导致诸多问题——由于债务风险是累积的,这就意味着当真正出现债务风险时,官员追责往往具有一定的实操难度。今后,需要处理好行政管控和市场约束的关系。


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应该是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1)完善地方投融资体制。地方政府往往“重发行、轻绩效”,对债务资金使用绩效不佳所产生的各类风险认识不足。因此一旦融资能力提升,融资约束又弱,就会极大刺激地方政府扩大举债。为此,应尽快完善地方投融资体制,针对不同类型(经营性、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采取差异化融资模式,积极强化项目储备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项目公示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建设,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融资的期限、成本、偿债资金来源和效益等方面的审核、评估和监测。


(2)科学界定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管理。目前,地方债可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前者主要投向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以解决因正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提供不足等问题,是政府的传统职责也是政府擅长管理的领域;后者则主要是地方非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债务。我国尚未对这两类债务进行分类管理,既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泛化,引发道德风险,加重政府债务负担。今后应逐步将地方非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债务的管理职能从政府剥离给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债券进行管理。


(3)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和风险预警体系。将地方隐性债务纳入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地方隐性债务统计口径,加强隐性债务统计及信息披露,逐步以显性债务置换隐性债务存量。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包括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监测体系,进行多阈值分阶段监测——当监测指标触及较低警戒线时采取审慎监管策略,而当触及较高警戒线时则应由中央政府监管处理债务问题,并对地方领导进行问责。探索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可考虑在地方债发行时将部分资金存入中央财政账户,在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利用这部分资金扣款偿债。


总之,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既要有一些短期的、针对性强的措施,也还要有一些长期的制度建设和持续深化改革的措施。


文章仅作为学术交流,不代表CMF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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