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药品经营和使用领域掀起了一股不小的波澜。朋友圈和各大行业群聊中,关于随货同行单升级的讨论如火如荼,各种"拒收"的威胁函件满天飞,让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部和物流部同仁们苦不堪言。甚至一些药品生产厂家也受到了波及,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据了解,此次事件的起因是北京市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开始
要求
随货同行单上必须打印销售日期等信息,否则将拒绝接收相关药品
。这一要求的提出,立即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一方面,支持这一要求的观点认为,打印销售日期等信息可以提高药品的可追溯性,有助于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反对的声音也不容忽视。突如其来的要求让他们措手不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升级随货同行单,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单方面的强硬要求不仅可能引发市场混乱,还可能对供应链的稳定性和药品的正常流通造成影响。
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不少药品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紧急行动起来,在北京市药监局官网留言问询。北京市药监局官方回复:应同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如下图:
北京市药监局网站截图
我是贵州的药品生产企业,近日接到北京几个商业公司的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会议要求,随货同行单字段内容应与法规规定字段内容保持一致,尤其注意随货同行单内容是否同时包含“销售日期”和“发货日期”,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只写了销售日期,请问国药控股北京这些商业公司要求生产企业随货同行单上必须打印销售日期和发货日期是不是理解错误。
市药监局答:
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应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一、药品流通新规范:销售与发货日期双重要求,确保药品流通透明与安全
随货同行单上为什么必须明确标注销售日期和发货日期?
这一举措旨在提高药品流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确保公众用药安全。销售日期与发货日期虽然有所区别,但同样重要。销售日期通常指的是系统下单日期,即药品在计算机系统中被确认销售的时刻。而发货日期则是药品实际从仓库出库、开始运输的日期。这两个日期虽然不一定相同,但都对于药品流通的监管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标注销售日期,可以追溯药品的销售记录和市场需求情况,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防止非法销售行为。而发货日期的标注,则能够准确反映药品的运输时效和到货时间,保障药品的及时送达和患者用药的及时性。
为了确保这一新规范的顺利实施,供应商和药品经营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升级随货同行单系统,确保能够准确、清晰地打印出销售日期和发货日期。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药品流通领域的规范有序。
总之,销售日期和发货日期的双重要求是药品流通领域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流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关于药品购销记录/随货同行单的法规要求
随着药品监管政策的日益严格,自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药品流通领域将迎来一场重要的变革。据权威部门发布,届时若药品随货同行单未能完成升级,相关药品将被严格"拒收",此举旨在提高药品流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笔者梳理了一下关于药品购销记录/随货同行单的法规要求,如下表:
参考来源:
[1] NMPA网站、北京药监局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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