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余额已不足!即将到来的2017年元旦,除了3天小长假,你还有别的期待吗?如果有单位福利,能给人带来不少好心情哦!
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究竟要怎么发?发多少合适?目前,各省级工会相继出台了具体量化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节日慰问品需为实物形式,全总在工会经费“八不准”中明确规定,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可用于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如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不少地方规定,工会会员本人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标准控制在200元~300元之间。
如杭州总工会规定: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反对节日腐败,对“隐性福利”造成的“灰色问题”必须严惩不贷!
但是,严控不等于“卡死”,有些单位借反腐之名拿掉老百姓应有的职工福利,这绝不是中央反腐倡廉的本意。人民收入的提高,享有更好的生活质量,恰恰是党和国家希望看到的。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宋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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