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罗列了不属于施工分包的情形,如租用机械、购买构配件和劳务合作等;2.明确了各方责任,如省厅、设区市交通局、县交通局等各自的分包监管责任,以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具体责任;3.细化了分包审批程序,包括材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等;4.增加了劳务合作事后报送要求,合同签订后需送监理、业主存档;5.增加了分包业绩认定材料的相关要求,要求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信息。
通过制定《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保障承包人的分包自主权,增加以劳务合作掩盖施工分包的难度,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提供信息,并防止后续资质申报、招投标中出现虚假分包业绩证明材料。
该细则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起草,并基于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行细化补充。
政策解
读: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在部《办法》的框架下,主要作了以下细化补充:
一是罗列了不属于施工分包的情形。
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构、配件,以及与他人开展劳务合作,均不属于施工分包,目的是防止将分包认定范围扩大化,为严格真正的分包管理创造条件。
二是明确了各方责任。
明确省厅负责高速公路分包监管和对设区市交通局的指导,省综交中心配合开展对下指导,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承担高速公路领域的检查、处罚。设区市交通局负责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的分包监管,以及对县交通局的指导。县交通局负责一般农村公路分包监管。同时还细化了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具体责任。
三是细化了分包审批程序。
针对部《办法》规定承包人申请、监理审查、业主审批程序,细化各程序的材料要求、审查内容等,并制定了相应格式。增加了监理人审查、业主审批的办理时限,明确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要求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反馈不同意理由。目的是保障承包人的分包自主权。
四是增加了劳务合作事后报送要求。
明确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将相关合同送监理、业主存档。目的是增加以劳务合作掩盖施工分包的难度,同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提供信息。
五是增加了分包业绩认定材料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