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
创立于2006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经济学院、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依托人大经济学一级学科排名全国第一的优秀研究力量,诚邀社会知名专家,集中从事中国宏观经济动态和重大经济问题研究,定期发布分析与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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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华:明确民企发展边界, 构建与国企分类配置资源的管理体系

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  · 公众号  ·  · 2025-03-20 17:09

正文



毛振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合创始人、联席主席,中诚信国际首席经济学家

以下观点整理自毛振华在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99期)上的发言


本文字数:4989字

阅读时间:12分钟


民营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呈现出高度的综合性与复杂性,涉及理论、法律与实践等多个维度。实践问题的背后不仅折射相关理论基础的薄弱与缺失,还隐匿着更为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又直接影响现实问题,最终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数据显示,民间投资同比增速已连续三年低于1%,并且连续两年呈现负增长态势。这与2012年至2021年年均10%的高速增长的辉煌时期相比,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反差。从我的视角看,当前民营企业投资并非整体陷入低迷困境,而是出现明显分化。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亟待探寻出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助力民营企业突破发展瓶颈。



一、当前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冰火两重天”态势


科技创新型与出口创汇型企业在政策等因素支持下蓬勃发展,但一般产业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占比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正面临较为严重的经营困境、投资更为低迷。 民营企业大致可分为劳动密集型、科技创新型以及出口创汇型三大形态,与资本密集型和资源垄断型的国有企业形成对比。此处所谈及的“垄断”,是在中性语境下使用的,如在诸如能源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对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实现资源有效调配等有着不可或缺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政策倾斜下,部分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展现出极为强劲的发展势头。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全力补齐产业链短板的迫切需求,国家和地方层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与前瞻性的政策举措,“专精特新”支持政策便是典型代表之一。这些政策犹如强劲的助推器,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特别是在民营企业投资能力偏弱时,国有企业积极作为,显著加大了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为其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与市场支持。从习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释放出的信号能够清晰洞察到,民营科技型企业深受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时期。


出口创汇型民营企业凭借包括成本、技术等在内的综合优势,同样表现亮眼。 如今我国出口已由此前的成本优势,进阶为兼具技术与成本的综合性优势。在出口创汇型企业里,民营企业占比较大,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已连续6年保持我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地位,2024年,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我国外贸总值的比重由2023年的53.5%进一步提升至55.5%。出口创汇型企业多数为行业头部企业和领先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已逐渐站稳脚跟,竞争力强劲,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然而,现阶段一般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特别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深陷困境,这也是近几年民间投资持续低迷的主要拖累因素。 民营企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占比较大,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处于上升期时,这类企业扩张通常较为积极。但受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偏差以及企业自身转型升级迟滞等诸多方面因素交织影响,其扩张速度显著放缓。这一放缓态势直接导致民营企业整体投资增速明显回落。


二、探寻切实有效的路径,助力民营企业突破发展瓶颈


(一)明确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切实保障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重中之重。 回顾民营企业发展历程,其一路走来历经波折,以当下法律视角与经营状况审视,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以腐败问题为例,过往官员受贿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便是民营企业家,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正如总书记所强调,各类企业主体在这类问题上都应接受处理。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审慎考量,既要基于当时实际情形,又要结合当下评判标准,毕竟这与过去法治环境不够健全密切相关。相关责任主体该承担的责任绝不能推诿,关键是要实现处理程序规范化。当前,“远洋捕捞”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被指已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突出问题,其背后的动机与目标导向值得高度警惕。因此,亟需进行法律甄别并出台规避措施,明确政策,决不能避而不见。


一是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部分限制,应建立司法救助机制。 比如,当企业家因小问题被限制出境时,可视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在情节轻微或简单涉事的情况下,设立取保机制、保证人机制等,避免因过度限制导致人心惶惶的情况。 二是民营企业财产资金转移、产权变更必须遵循法律途径。 企业或企业家的财产转移通常基于投资、借贷、捐赠、消费等合法行为。 除此之外,任何财产皆不应在未经司法裁决的情况下,被随意划转至公家账户。可以明确的是公安等行政机构并不具备对财产进行甄别与处置的权力。对于执法存在的模糊地带,监察部门可考虑适度赋予其特定司法权或相关配套权力,以此促使财产处置流程全程透明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信心,为民营企业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要纠正“有钱就会被扣”这类错误认知。 执法应聚焦犯罪事实本身,而并非企业是否“有钱”,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企业扩大投资的信心。


(二)明确发展边界,实现民企与国企分类管理


精准界定民营企业的发展边界,本质上是涉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发展边界的双重问题。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在国有企业发展进程中,杨瑞龙教授提出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方法曾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即明确区分哪些领域是国有企业应涉足的,哪些是不应涉足的。同样地,民营企业自身也需清晰界定发展边界。这不仅是对民营企业的有力保护,更是为其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路线指引,避免出现诸如“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模糊不清的状况。


鉴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属于不同性质的企业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过度涉足垄断领域,往往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民营企业亦应避免陷入此类不当竞争的泥沼。以许可证获取为例,对于资源型许可,原则上应主要由国有企业获取,民营企业不宜涉足。毕竟资源型许可涉及关键资源的把控与调配,国有企业在资源统筹、战略执行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当然,像开办餐馆所需的卫生许可这类一般性经营许可,性质与资源型许可截然不同,并不在此列。在金融体系这一关键领域,同样需要精准划分业务归属。哪些金融业务适宜国有企业开展,哪些更适合民营企业涉足,必须清晰界定。


通过这种精准的界定与分类指导,短期内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为有序、公平的环境,助力其快速成长。后续可依据经济形势与市场变化对这些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但在当下,明确划分边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民营企业自身也应坚守底线,筑牢红线意识,对于那些需要通过向官员行贿才能获取的资源或机会,务必坚决抵制。一旦触碰这条红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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