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7月)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政府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3.各类企业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7月15日前将大检查实施方案,7月底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8月至9月)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
3.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督导组从8月初开始持续对各地区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于9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9月至10月)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突出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
2.国务院安委会9月份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综合督查,同时对各地区开展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占年度考核总分10%)。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10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11月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