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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落实 护企有温度 | 运费多付难退回?法院给出涉企合同纠纷最“优”解

新疆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18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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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哈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陕西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运输煤炭,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甲方委托代表为陶某,乙方委托代表为聂某。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3月1日,甲方向乙方预付运费共计8166036.76元。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26日,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费用为7319181.02元。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7日,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费用为346855.91元。此后,乙方与甲方之间再未产生货物运输业务。甲方多预付运费金额为499999.83元。


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2023年1月7日至本案诉讼,双方之间再未履行案涉合同,甲方亦无运输业务需要乙方履行,甲方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乙方以双方之间的债务还未结算完毕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甲方预付的运费款499999.83元,乙方应予以退还,故对甲方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甲方主张的利息,因甲方在本案诉讼之前未提出解除案涉合同,在案涉合同未解除之前,乙方无义务退还预付款,故对甲方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特定情形的出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终结该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双方之间已经无运输业务需要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条件已不存在,对已经发生的业务因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而不结算,不利于企业正常运转。故及时解除合同才能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对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来源: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古力帕 杨琦慧
审核:徐智超 张明师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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