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网”、“怕网络舆论”,已经成为网络监督中的一个阻碍,与其对应的处理事情的姿态是将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呈现出一种“你好我也好”的社会和谐局面。因此,在《正义论》里所说的“无知之幕”之下,矛盾的双方往往秉着“你不惹我、我不惹你”,大家追求相安无事来解决问题,这对于社会正义与公平而言,是一种伤害,因为它不是把正义作为行为准则,而是采取“和事”逻辑来处理问题。
原文 :
《应让“网络监督”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支持》
作者 |
桂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社会工作教研室主任 刘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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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是难免的,比如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冲突。问题是,这些都是坏事吗?非也。正如科塞所说的那样,冲突会释放一部分的矛盾之气,起到“安全阀门机制”的作用。同时,冲突还可以带来社会整合。但在现实社会中,一些矛盾往往被压制,不让其大面积传播,甚至就地、尽快解决,符合了“家丑不外扬”的结局。最终,被捂住的矛盾还是会选择以另外一种方式或者走向其它途径进行爆发。越是“捂住矛盾”越是“矛盾多”。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机制,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
一方面,它可以制造舆论来造势,从而逼迫问题的制造者去直面问题;另外一方面,它是一种群众行使权利的方式与工具。
2014年,中纪委将网络监督列入了“正规军”,这就意味着政府已经承认了其合法性。即便如此,它在戈夫曼所说的“日常生活的逻辑”中又会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行使网络监督,可能会对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侵犯;第二,和我们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着本质性的冲突。
为什么?第一,如果一方因利益受损而采取网络监督和举报,在网络特性(包括便捷性、低成本、高传播率等)的帮助下,则对方的“丑事”、“不合理的做法”等都会在网络社区中存在并进行传播。这样做会不会对他者造成伤害?尤其是对于一些商业主体而言,声誉往往影响经济交易,而一旦受损,直接关系到商业主体的收入、存亡等问题。因此,一些商业主体对此格外谨慎,并对举报者采取反告(在微博、微信上收集证据,去互联网法院起诉,等等),将“问题”异化。
同理,笔者曾经在研究反腐的过程中,也多次触碰到一个问题,即群众在微博社区中举报腐败官员,甚至透出他们的某些视频,以达到网络舆论被瞬间点燃的目的。这些视频里所透出的,有些会关系到身体的问题,这是否会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权?这也是一个值得追问的法律问题。
网络举报,该怎么举报?
应该对此有一个说法,而不是任由网络举报的主体发挥,这样的自由是异化的自由。
总之,网络举报势必会在经济、政治层面存在问题。
尤其是前者,在笔者看来,一些商业主体的处理方式尤为欠妥,并且不合理。比如,他们会采取反告之外的其它方法来“灭火”,甚至报复举报者,例如和举报者的上级对话,以施压举报者。他们始终不愿意就事实来进行问题的处理,而是采取这种不合理的方法。
第二,在一些行政、企事业单位,如果单位员工和公司有利益冲突,这些单位的主管往往又会基于“怕出事”、“不出事”的原则将问题压下去,为了工作和生存,正义的一方不得不放弃韦伯所说的道德伦理,而让步于一些商业主体。因此,从政治哲学的层面来说,当正义遇到人情社会和本土的一些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时,往往又在“势”与“生存”等逼迫下,选择妥协。
所以从某种意义来说,网络监督成了“惹事”,而不是“监督”。在笔者看来,如果大家都采取这样的态度来对待问题,则恶会更加恶。此逻辑就犹如腐败一样,如果权力不被监督,则腐败就会发生,而且越来越猖狂。
当社会缺乏监督,又缺乏支持监督的主体时,网络举报到底还有多大意义存在?网络举报遇到上述中提到的这些问题时,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
这都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所说的“公正”与“法治”是我们这个社会急需的。
我们不能把“怕出事”当成行事准则,我们更不能对恶的存在袖手旁观,成为阿伦特所说的“平庸之恶”。反而,我们要敢于去进行网络监督和支持网络监督,不要把“怕惹到自己”、“不出事”作为行事准则而选择压制问题。正义一旦缺席或迟到,则心就会失望或绝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