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的理念已成为广大驾驶人的共识。
最近朋友圈中很多朋友都在转发一则消息,说是醉驾可以不入刑了。
这是真的吗?!
大家都知道,
自2011年5月起,
醉驾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驾驶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想必你和小编一样纳闷:
好好的,为什么要改呢?
不妨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具体详情以及专家们的看法↓↓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公布,其中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引人关注的是,《意见》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提出如下表述: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知道,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
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简单粗暴地来说,
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
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
已有首批试点开始这样做了。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
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最高法于2016年4月决定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将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并指定
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
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第一批试点,同时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罚金刑开展试点。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
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
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绝对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应该说,醉驾入刑治理效果立竿见影。
来看个数据:
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 38%。
细读这份数据还可以进一步追问:
为什么醉驾都入刑了,仍有大量的醉驾无法禁绝?
这说明入刑虽重,但仍有以身试法者存在侥幸心理,此外,可能也有一些情节轻微的醉驾,被卷入了刑责。
比如,仍有少部分的冤枉案例:
这些看起来比较轻微的行为,
都算作了醉驾、酒驾。
在实践中,影响醉酒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有许多,所以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相关因素,
对“醉驾”区分不同情况设置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以达到公平
。
也就是说,
“松动”其实只是在尺度上的微调,对于判罚的标准不是模糊了,而是有望更加精晰化、准确化。
不过,话虽如此,
还是有不少网友隐隐担心:
一来,这“轻微标准”如何把握?
二来,这样会不会削弱了对“醉驾”的约束力?
@胡建兵:
“醉驾一律入刑”一旦松动,可能使很多人又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酒量大,喝点酒头脑还算清醒的,便在喝过酒之后去开车。“醉驾一律入刑松动”这个洞开不得!
@失控的怪兽和失控的汉堡:
不定罪不代表不处罚!是回归理性处理,不从严处罚。比如此罪量刑3到7年,曾经是从严从重一律七年,现在视情节可判3年或者5年7年!我觉得这表现出人性化执法!之前是严打醉驾,现在回归正常而已!
@看到啦机:
交规还是严格点好,对大家生命都有利!
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引发社会关切。专家们又有怎样的看法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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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正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的意图所在。
刘昌松:我认为它已经僭越了立法所规定的范畴,不应该越权,现在是在创制法律了,应把刑法的醉酒驾驶入刑这个条款进行修正和调整。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持不同看法。
在他看来,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
“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
阮齐林: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立场,并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执法,所以一时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
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
。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
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
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王宗玉: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说,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