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呵令禁止地方产业基金、
PPP
项目中各类变相举债行为。
一、呵令禁止各类变相举债
通知强调:
1.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2.地方政府不得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3.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
PPP
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
1)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2)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3)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4)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明令立即开展摸底、整改
1.立即组织摸底排查
2.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3.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人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加入大数据监测
证监会最牛、最直接的大数据系统当然是中基协的私募资管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的产品备案系统(简称私募产品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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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不得
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司法部表态,违法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
2017
〕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
2016
〕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
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
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