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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考 | 行测常识高频集锦-重要法律考点!

浙江选调生之家  · 公众号  ·  · 2021-01-0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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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 测常识判断法理知识的考察中,法的渊源是考试的重点 ,因此,法的渊源相关知识点的精准把握对于考生的备考是极其必要的。 现中公教育把 法的渊源相关知识点的考查形式和具体内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

一、概念: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表现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由于法的制定主体及其相应的权力的不同,法的效力等级也就不同。

根据 法的渊源 在法律推理中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

2.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 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 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3.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1)概念: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修改程序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1)概念: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指凡是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行政规范中予以规定。

下列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3.行政法规

(1)概念: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

(1)概念: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

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自制法规

(1)概念: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制定主体:自治法规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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