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粤港澳地区的综合优势,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全方位开放中的引领作用,为港澳发展注入新动能,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称四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总则
(一)合作宗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完善创新合作机制,建立互利共赢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二)合作目标。强化广东作为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经济发展重要引擎的作用,构建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地;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三大中心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功能,推动专业服务和创新及科技事业发展,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推进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打造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可持续发展。努力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更具活力的经济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示范区,携手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三)合作原则。
——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对接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集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开展创新及科技合作。
——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创新完善合作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规划协调对接,推动粤港澳间双向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使合作成果惠及各方。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各种生产和生活要素在区域内更加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支持广东全面深化改革,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推动主要合作区域和重点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以点带面深化合作,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眼于城市群可持续发展,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有效提升城市群品质。
二、合作重点领域
(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强化内地与港澳交通联系,构建高效便捷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挥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优势,带动大湾区其他城市共建世界级港口群和空港群,优化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布局,推动各种运输方式综合衔接、一体高效。强化城市内外交通建设,便捷城际交通,共同推进包括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铁、粤澳新通道等区域重点项目建设,打造便捷区域内交通圈。建设稳定安全的能源和水供应体系,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水平、扩大网络容量。
(五)进一步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系列协议,促进要素便捷流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人员、货物往来便利化,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推动扩大内地与港澳企业相互投资。鼓励港澳人员赴粤投资及创业就业,为港澳居民发展提供更多机遇,并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生活提供更加便利条件。
(六)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统筹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完善创新合作体制机制,优化跨区域合作创新发展模式,构建国际化、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七)构建协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大湾区不同城市产业优势,推进产业协同发展,完善产业发展格局,加快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合作发展平台,构建高端引领、协同发展、特色突出、绿色低碳的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
(八)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加优质公共服务和生产生活产品供给,打造国际化教育高地,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人文交流、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推进区域旅游发展,支持澳门打造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共建健康湾区,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建设绿色低碳湾区。
(九)培育国际合作新优势。充分发挥港澳地区独特优势,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生态环保及人文交流领域的合作,携手打造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支持粤港澳共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和联手“走出去”,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平台,更好发挥归侨侨眷纽带作用,推动大湾区在国家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十)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重大粤港澳合作平台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中的试验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并复制推广成功经验。推进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建设。支持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中山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等合作平台建设。发挥合作平台示范作用,拓展港澳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
三、体制机制安排
(十一)完善协调机制。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推进规划落地实施。四方每年定期召开磋商会议,协调解决大湾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合作事项。
(十二)健全实施机制。四方每年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共同推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建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日常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办公室在合作中的联络协调作用,推动规划深入实施。
(十三)扩大公众参与。强化粤港澳合作咨询渠道,吸纳内地及港澳各界代表和专家参与,研究探讨各领域合作发展策略、方式及问题。发挥粤港澳地区行业协会、智库等机构的作用,支持工商企业界、劳工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社会各界深化合作交流,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的宣传推介。
四、其它
本协议自四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四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和展期。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四份。
本协议于2017年7月1日在香港签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 马兴瑞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林郑月娥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