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四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以上两文件告诉我们出口企业不管你出口业务是真实,如进行虚假备案单证,不仅不能退税,还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交纳增值税,甚至更严重的可能涉嫌骗税的调查。
典型案例:
海运提单虚假:江苏省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对外贸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
出口货物真实
:外贸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4月21日出具两份申诉说明,并向常州市国税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
处理决定
: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二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文件规定,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
法院二审判决
:《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苏04行终30号)作出判决: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关于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的决定并无不当,市国税局依法受理外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再次提醒
:作为出口企业单证备案重要单证之一“海运提单”也是打击出口骗税“逆查”法十分重要证据,“逆查”法就是:以查“海运提单”签章单位鉴别出口企业备案海运提单的真伪,以查货物流为主线,从检查下游出口环节货物真实性入手,确定真实货源货主,固定虚假出口证据,再返查上游开票企业,固定虚开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