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雷斯林
来源 | 为你写一个故事/ID:raistlin2017(已获授权)
如果你最近逛B站,大概率已经看过这个四处散发魅力的男人。
他在B站的昵称是“罗翔说刑法”,虽然这个名字透着一种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沧桑感,但叫他一声
B站顶流
也不为过。
大家可以先大概浏览一下这个视频:
罗翔老师的视频,只要点开一个,就会边笑边看,边看边笑,看完了还想看,根本停不下来。
然后等回过神来,发现自己已经看了几十分钟刑法课了...
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一直是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
而上面那些视频,则是他作为讲师,给某培训机构做的一系列培训课程的一部分——因为风趣活泼,被大量UP主剪辑、搬运,逐渐在B站上形成了一股。
因为罗翔老师在讲刑法课的时候,热爱用“张三”这个名字举例,基本什么奇葩的犯罪,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张三都干过,所以“张三”现在在B站被称为“法外狂徒张三”。
在这样的氛围下,罗翔老师3月9号入驻B站,投稿第一个视频,到3月14日,短短5天时间,仅仅投稿三个视频。
但他的粉丝已经达到了惊人的
158万
,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飞涨。
但我今天想说的不止于此,罗翔老师作为我国知名政法大学教授,所上的课也绝不仅仅只有“有趣”而已。
那些幽默的段子背后,其实是理性乃至高尚的法律精神,中间有不少地方甚至让我感觉那是人性的光辉。
试举几例。
这是很多人愤怒的。
每每有被媒体渲染成罪大恶极的人走上法庭,任何为那位“犯罪嫌疑人”开脱的律师,都会被网友骂得狗血淋头,称为黑心律师,不得好死。
罗老师在说这个问题的时候,上一秒罗老师还在用塑料播音腔讲话,下一秒就战术变声:
“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
“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
确实,这是很多普通人对为坏人而辩护的律师的第一反应。
但下一秒,罗老师提了一个问题。
“如果有一天,你也成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师为你做辩护?”
你说自己是清白的,如果没有人相信你怎么办?你是被冤枉的,但舆论不相信你怎么办?
如果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那么律师就会成为当事人的一条狗,这样的说法不严谨。
在很多人看来,那些罪犯是不需要辩护律师的,这可以称作民意,当人数达到一个量级的时候,你也可以叫它民主。
没错,民意很重要,民主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把民主带上法庭,那法律就什么都不是了。
律师的工作是保护委托人,是尽力帮助自己的委托人,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话,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虽然我们最终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是因为我们都不是神,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所以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
这就是法。
这就是最经典的案例【粪坑案】。
说在上世纪80年代,一个妇女干部,冬天的时候骑着车,碰到歹徒要强暴她。
这个女的发现自己完全没有办法反抗,只能假装就范,她找了一个极其为歹徒考虑的借口:“大哥,这个地方不平坦。“
歹徒一听,哦豁,是这个意思,两个人寻寻觅觅找到了一个平坦的冰面,大哥开心的不得了,准备脱衣服。
但就在歹徒准备脱衣服蒙蔽了双眼的时候,妇女眼疾手快,一把把他推进了粪坑。
出于一个人基本的求生欲望,这位歹徒往上爬,他爬一次,妇女踩一脚,这叫第一滴血;爬两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帽子戏法;爬第三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梅花三弄。
最后,男的彻底掉进了粪坑,死掉了。
这下麻烦了,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人还给细分了一下,说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脚是防卫过当。
这里就要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
在判定一个案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时,要采取事前一般人标准,而不是事后理性人标准。
所谓的事前一般人标准,就是把自己代入进去,以当时的情况进行判定,而事后理性人标准,就是事后诸葛亮,用上帝视角的态度去评判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所以罗老师反问我们:
如果你是这个妇女,你踩不踩?踩!砸不砸?砸!
这就是一般人。
很多普通人甚至法官,出于人性的弱点,可能是不自知的怜悯或冷漠,会在评判一个案件时会过于苛求防卫人冷静和理性。
比如之前的涞源反杀案中,歹徒王磊
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磊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
但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在于,一部分民众,以及涞源县公安局不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将小姑娘的父母羁押在看守所。
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就是事后理性人的态度,完全不顾王某拿着凶器闯入民宅全家丧命的可能,冷血地要求防卫人理性对待行凶者。
我们的人性本就愚蠢,其中有试图帮助别人,怜悯别人的天使,也有审判别人,攻击别人的恶魔,可怕的是,我们有时是不自知的。
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划清了我们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
那些人性中丑恶的怜悯和审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好在,这个案子最后改判,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幸中的万幸。
这个问题和第一个问题有点像,但讨论的方面不一样。
我们经常会在各种强奸案,尤其是强奸幼女案中,看到这样的评论,而且这样的评论也绝对会在热评和热门上。
确实,我也对那些强奸犯性侵者也恨得咬牙切齿,尤其是看到他们作案的种种细节时,也会觉得物理阉割就是这些人最好的归宿。
但罗老师在讲这个问题时,引用了康德的一句话:“人只能是目的,人不是工具。”
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固然解气,但是它把人当成了工具,是把人给物化了。
如果那些性犯罪者真的被物理阉割了,那么我们就没有把他们当做人,而是当成了小猫小狗,或者是一个随意拆卸的物件。
那么,如何既达到阉割的目的,又把性犯罪者当作人来对待呢?
那就是化学阉割,因为化学阉割是一种药物控制法,每6个月注射药物,以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最重要的是,它是可逆和可恢复的。
事实上,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等少数国家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
所以,再往下延伸我们会明白——
我们惩罚犯罪分子,不是把他当作畜生来惩罚, 而是把他当作人来尊重。
死刑,就是对理性犯罪人的尊重。
还有一个,是说为什么不能随随便便给绑架案、拐卖案、强奸案一律判死刑,而要根据犯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因为那样,刑罚就没有梯度了,只会逼人做最穷凶极恶的事情。
比如,如果强奸的一律死刑,那强奸犯会毫不犹豫的杀死受害人。因为反正被抓到了都是死刑,这样他们反而不太容易暴露。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强奸的量刑,最低是3年有期徒刑——没有人在强奸的时候,会想到自己马上要做三年牢的,他们99%的人,想的是自己绝不会被抓住。
法的威慑力,不在惩罚有多残酷,而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所以无论是给罪犯施以酷刑,还是强奸犯一律死刑的提议,都是馊主意。
因为这不一定会降低人去强奸的概率,却会大大增加强奸案受害者的死亡率。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如下:
“小三还要精神损失费,还要不要脸了?”
如果你告诉他,这个人是小三,但是她怀孕了,他可能会更义愤填膺:
“怀孕了又怎么样,小三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个孩子也是破坏别人家庭的帮凶!”
那么,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
在法律上,要分情况讨论。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子非常多,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基础依然索要损失费,这自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自己存在这种权利基础,那就属于假想的权利行使(假想正当化),比如“小三”以怀孕为由向男方主张赔偿,这在道德上可以认可或容忍,值得宽恕,那就可以排除犯罪。
这些说法可能很多人依然不能理解,因为这样的判罚超过了部分民众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