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问题的探讨,包括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文章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某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应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同时,介绍了相关法律条文和实务经验总结。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问题
文章讨论了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可以约定这些违约救济形式,所约定的数额可以略高于实际损失。但在同一金融借款合同中出现多个形式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实际损失与约定数额之间的关系,若约定限额未过分超出实际损失,则要求支付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若高于实际损失,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则无法得到支持。
关键观点2: 案例分析
文章以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详细分析了法院在判决中的观点。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违约方的责任、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
关键观点3: 实务经验总结及主编简介
文章介绍了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团队的经验和业务范围,提供了联系方式。同时指出,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并不必然代表律师对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或反对。
正文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应如何处理?
阅读提示: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条款是借贷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民间借贷合同中,通常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作为标准,判断双方的利率约定是否合理。但金融借款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提供主体具有特殊性,因而法律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地引导和规范。《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进行调整。
在本案例中,某银行要求某投资银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某投资银行则主张以上述费用总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最终法院并未就总额超出24%的部分作出支持的判决。
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一、某银行委托丁信托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2018年12月20日,丁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固定年利率6.65%,罚息、复利均为贷款利率的1.5倍,违约金为所涉金额千分之一。
二、2018年12月24日和25日,某银行向丁信托公司转账2亿元;丁信托公司当日将该2亿元转账给某投资公司。
三、2020年1月2日,某银行与丁信托公司、丁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分别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资金信托合同的信托期限和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24日,延长期内的贷款固定年利率变更为9.5%。
四、2020年12月1日,因某投资公司欠付本息,丁信托公司将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某银行享有和履行。原期限内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延长期内尚有应付未付利息。
五、某银行向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郑州中院判决投资公司应偿还某银行本金及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郑州中院判决,要求某投资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可以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不同的违约救济形式,所约定的数额可以略高于实际损失。在同一金融借款合同中出现多个形式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实际损失与约定数额之间的关系,若约定限额并未过分超出实际损失,则要求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若约定限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则无法得到支持。
二、合同应当严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适当、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被追究违约责任。但若发生此情形,违约方在认为有关违约救济的约定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酌减,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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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0.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系信托通道业务,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涉案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合同、借(贷)款相关要素确认凭证等约定,某投资公司通过丁信托公司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2亿元,于2020年6月24日届满。某投资公司逾期未偿还本金,截至2020年6月24日,尚有应付未付利息7058333.33元,上述本息应予偿还。关于2020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某投资公司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以及复利、违约金等。某银行作为原合同当事人丁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起诉某投资公司主张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某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和已超50%,某投资公司认为某银行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不应支持其关于复利、违约金的请求,某银行亦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某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和超出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于202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23】551号文件开通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4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8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