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理杂志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办,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集刊。舒国滢教授担任本刊主编,王夏昊教授、辛正郁律师担任本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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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法律与哲学》(Law and Philosophy)第44卷第1期

法理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2-19 17:24

正文






Law and Philosophy

Vol.44  No.1

本期《法律与哲学》刊于2025年2月,共包括5篇论文,主题分别涉及(1)一个人形成要求某人采取行动或斥责某人不履行之资格的根据;(2)仇恨言论禁令与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3)权利侵害行为如何是重大道德意义层面的过错;(4)政府的保密做法与权利的认识资格之间的关系;(5)发现真相并非刑事诉讼根本目标的理想选择,应将真相视为诉讼程序的偏好基础。



Articles



01

Rights and Demands: A Response to Kamm

权利和要求:对卡姆的回应

Margaret Gilbert

摘要:我回应了弗朗西丝-卡姆(Frances Kamm)就我的著作《权利和要求》(2018)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本书关注“要求-权利”(demand-rights)以及追问我们如何形成(accrue)这类权利。换言之,一个人是如何形成要求某人采取行动或斥责某人不履行的资格?我对卡姆的回应强调了我在该语境下如何理解“指向性义务”(directed duties)。与权利理论家的标准实践相反,我并不基于这样的假设出发:指向性义务在其他因素(权利理论家对此持不同意见)的背景下被“一般”(plain)义务所构成。相反,我把“我对你的义务”理解为与“你有要求相关行动的资格”是相关和对等的。我提供了许多进一步的澄清,并通过将我讨论的目标与道德哲学家们感兴趣的其他现象(如抱怨和谴责)相区分来作结。


02

Hate-Speech Bans are at Odds with Central Principles of Liberalism

仇恨言论禁令与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相悖

Matthew H.Kramer

摘要:与我在 2021 年出版的《作为自我约束的表达自由》一书相一致,这篇文章将质疑英国、加拿大、南半球和西欧大多数国家的仇恨言论法在道德上的可辩护性,尽管篇幅与之相比要短得多。这些法律违背了言论自由的道德原则,因此也违背了自由民主的核心戒律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任何禁止某种类型或实例的交流活动的法律,其道德允许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有关活动构成与交流无关的严重不正当行为。鉴于与交流无关的不正当行为这一概念在言论自由原则中的核心地位,我们应从阐释这一概念开始。


03

Rights, Wronging, and Equality of Status

权利,错待(道德过错)与地位平等

Giulio Fornaroli

摘要:迄今为止,有两个关于权利的核心问题尚未得到充分探讨。其一在于如何从权利实践中提炼出一种普遍价值;其二则需厘清权利侵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如若确实存在此类情形)会对权利人构成具有重大道德意义层面的过错。本文通过分析第二个问题来对第一个问题作出回应。笔者首先论证:若遵循当代权利哲学的两项主流观点——即主张权必然同指向性义务相对应,且权利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那么则难以从理论上解释为何权利侵害行为普遍构成对权利人的道德过错。文末笔者提出一项突破性解决方案:通过构建“平等者社会”这一特定社会环境模型,论证在此类社会中,以权利为基础的互动具有独特价值,因为对权利的尊重实质上传递了对他人平等道德地位的承认与重视。本文最终结论是:唯有在此类社会中道德行为主体才负有义务将所有权利侵害行为视为针对权利人实施的道德过错。


04

Liberty, Secrecy, and the Right of Assessment

自由、保密和评估权

Daniele Santoro , Manohar Kumar

摘要:在本文中,我们认为政府的保密做法威胁到了权利的认识层面。我们将为这样一种观点辩护——拥有一项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就有权最大程度地了解可能妨碍享有该权利的各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权利的“认识资格”(the“epistemic entitlement”of rights)。这种权利在假定完全透明的理想条件下是成立的。然而,在非理想条件下,保密是一个应该考虑的事实。我们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权利人可以对发生干涉的情况进行评估,那么因保密而产生的干涉就是正当的。我们称之为“评估权”(right of assessment)。在部分服从的非理想条件下,由于保密事实而无法实现完全透明,评估权可确保认识资格的事后履行。评估权使得政府有义务为基本权利领域的任何干预提供正当理由,从而防止任意干预。


05

Aim or Preference? Reflections on the Commitment to the Truth in the Criminal Process

目标抑或偏好?——对刑事诉讼的真相承诺(commitment)的反思

Federico Picinali

摘要:“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相”这一命题已被广泛接受,而“冤枉无辜者较之开释有罪者更糟糕”的论断同样获得普遍认同。二者尽管在表面上看并无关联,但实则存在深层的紧张关系。传统上,后者被用以证立偏向于被告的证明标准,旨在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然而,这种倾斜性的证明标准并不能够将可能发生的错误最小化。这意味着,如果发现真相的确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标的话,那么这一标准并非理想选择。本文试图化解这一理论张力。本文主张,如果想要实现真相承诺与保护无辜者免遭定罪之承诺的协调,应将真实的结果视为诉讼程序的偏好基础,而非诉讼程序的(唯一)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目标导向的实践承诺,偏好所蕴含的承诺更具谦抑性。这种对真相更为克制的承诺,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真相的价值与非认知价值可能产生张力的任何阶段的制度构建,都具有重要意义。




译者


郑翰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欧林峰、韩润声、靳益群、赵玉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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