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哈市全市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自2015年9月1日正式启动,待遇期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个人不需额外缴费,报销范围没有病种限制,且不设封顶线,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去年哈市大病保险共赔付1.64万人次,赔付总金额3743.4万元,其中肿瘤为理赔最主要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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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2岁的邹同学突患白血病,而此时他刚刚小学毕业。2016年2月,邹同学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仅移植手术就花费49万多元,术后因排斥反应,进行治疗又花费14万余元,幸运的是,经过治疗,邹同学的病情有了很大好转。
出院时,邹同学的父母看着结算明细倍感欣喜,其中骨髓移植手术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共报销28万余元,术后排斥治疗共报销8万余元,并且他们不用拿着票据专门办理报销手续,而是在医院就“一站式”办结了。大病保险共为邹同学赔付了36.78万元,成为去年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金额最高的参保患者。
记者从哈市医保中心获悉,2016年全年大病保险共覆盖151万余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共筹资4537万元;全年大病保险赔付1.64万人次,赔付总金额3743.4万元。据悉,大病保险实施后,人均赔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了12.68%。
由于医保有封顶线,超出封顶线后,参保人会遇到很大的支付困难,大病保险作为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针对的是患重特大疾病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这个群体,为其解决困难,减轻家庭医疗负担。
个人不额外缴费: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暂不另行缴费。
起付线1.5万元:哈市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2016年6月1日起,起付标准由1.4万元调整为1.5万元。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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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种限制:在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因病施治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
分段报销上不封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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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垫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同时垫付大病保险费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就近在区国寿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受理,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用,分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保公司予以结算后划转参保人员账户。
9区9县同步实施:哈市9区9县(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大中小学生)全部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政策标准。
在哈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2、0-28天(含28天)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哈市全日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两年待业期内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转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市市区内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报销。
具有异地转诊资格医疗机构包括:1、哈医大一院;2、哈医大二院;3、省肿瘤医院;4、哈医大四院;5、黑龙江省医院;6、哈尔滨市第一医院;7、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传染病);8、哈尔滨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9、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限肾移植);10、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限肾移植);11、哈尔滨市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