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出炉,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明确提出要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相比6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新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内容,《意见》更系统全面地透露了一系列商业养老险发展的重大利好消息。
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意见》指出,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要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此外,《意见》特别指出,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并丰富保障体系,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这一模式强调投保人在养老保险缴费和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至养老金实际领取环节,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
从国际上来看,养老保障体系一般采取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的“三支柱”体系。“三支柱”体系犹如一个金字塔,塔底是政府“兜底”的基础养老保险,塔中是企业年金,塔尖是个人自愿参与的完全积累制养老金计划,商业养老险是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中,基础养老金有税前扣除的优惠,企业年金已经实行税收递延,如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纳入税收递延范畴,则意味着税收优惠覆盖到养老体系的三大领域。
“一旦试点政策出台,保险业能够比较有效地衔接政策落地实施”,黄洪昨日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具体来看,保监会从三个方面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一是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二是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三是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已经责成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
《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意见》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上,《意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此外,《意见》还表示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