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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骗局。
3月14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公布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警示经营者,若是侵害消费者权益,不仅自身诚信受损,也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案例1 经销商抵押车辆合格证,赔钱!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4日消费者阿某从互助县威远镇某农机销售部购买一辆五征牌农用车,经销商只出具一张加盖公章的出库单,未出具正式发票及车辆合格证。互助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发现,合格证被上一级经销商抵押为银行贷款。经协调,该销售部及时联系,于2016年9月1日给消费者出具了合格证和正式发票,并承担了消费者由于无法办理牌照而造成的损失500元。
【案例评析】
经销商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案例2 实心镯子竟然是空心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4日,消费者晋某从互助县威远镇某知名珠宝店,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27.77克的金手镯。佩戴时,发现手镯出现裂缝,该珠宝店有关人员却称消费者可以更换手镯,但是要加收修理费400元。经消协部门调查,发现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空心手镯。经协调,珠宝店最终同意更换一个实心的28克的金手镯,消费者补交超出价款。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侵权案件。根据《消法》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3 商家欺诈销售商品消费者维权获赔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3日,乐都区消费者王先生在乐都区某超市购物时,购买了一瓶正在促销的酱油,标签价格是5.8元,到收银台结账后发现,实际所买的酱油价是7.5元。他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退回多付的1.7元,被工作人员拒绝。乐都区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经乐都区消费者协会调解,超市同意给消费者王先生500元的赔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侵权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4 肉馅中有异物,罚!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底,伊女士在超市购得17.35元牛肉馅,食用时发现有异物(碎铁屑),遂投诉至消协。最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市给伊女士1017.35元的赔偿和检查食用含有异物食物后的所有检查费、停车费、过路费、误工费等2368元,合计3385.35元。
【案例评析】
律师提醒:在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怎么保存证据的问题,本案中伊女士购买的是散装的牛肉馅,牛肉馅等散装的食品,在短期内很容易变质,这类食品发现有问题时,要及时处理,保存证据,及时投诉;在本案中,伊女士向消协投诉协调处理,不失为一种处理矛盾的很好渠道和方式;律师提醒证据的保存方式方法(仅供参考,因事而异)第一,对购买的小票、包装袋等证据进行收集;第二,发现食物中有异物时进行摄像、拍照;第三,对以上的食物进行冷冻处理,不让其变质;第四,有条件的情况,将以上食物证据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第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检疫检验。
案例5 消费维权问题也可以找专家帮忙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自己的一件一千余元的衣服被干洗店洗坏,致使衣服缩小,无法正常穿着,遂投诉至消协。大通县消费者权益协会及时受理,并召集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洗涤行业的专家,鉴别后,最终干洗店给予消费者600元的赔偿。
【案例评析】
此案中,经营者提供的干洗服务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6 车辆维修引纠纷消协调解终维权
【案情简介】
刘先生于2014年2月在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4S店购买一辆品牌轿车,车辆价格为124800元。2015年12月19日车辆发生事故,但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后,消费者对维修结果不满意,与维修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东川消费者协会。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多次组织保险公司、维修方和消费者三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1.维修方以84000元价格收购消费者事故车辆;2.消费者配合维修方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3.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案例评析】
律师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维修方)因维修车辆存在瑕疵,依法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7 新车落户难消协出面解决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3日,沈先生在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车辆价格为306800元,其中4S店销售员李某全程接待办理了所有购车手续,之后承诺帮忙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及号牌,并收取沈先生30200元代办费,当时也出具了盖有该公司公章和个人签名的收据。但号牌一直没有办理下来,该公司也未向消费者提供车辆临时牌照。在消费者一再催促下,该公司以销售员李某已不在公司为由不予承担责任。经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调查,经实地了解和询问,证实2016年1月18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私自收取消费者30200元现金并给消费者打收条私盖公章,承诺给消费者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及上牌等相关事宜,导致消费者一直无法办理车辆手续。经消协多次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先行垫付消费者沈先生购买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及上牌费用,为消费者解决车辆落户问题。
【案例评析】
律师认为:本案中,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公司销售员李某有代理权,李某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8 手机号被绑他人宽带赔礼道歉加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6日,德令哈市一消费者向海西州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为手机交费时,发现手机号被陌生人的宽带绑定,且已绑定数年之久。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消协调解下,电信运营商向消费者以当面和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及时解除了绑定,并于3月15日以补偿话费的形式向消费者适当赔偿。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权、选择权和求偿权。通信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和知晓,擅自将他人宽带与消费者手机号绑定,已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通信企业赔礼道歉,解除绑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9 快递不保价也应赔全款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1日,消费者韩某向海西州消费者协会投诉,称9月初在德令哈市某快递公司花运费100元从德令哈向贵阳托运白酒一箱共6瓶,当时未保价。9月21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向消费者电话告知在运输过程中4瓶酒损毁。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初步协商,快递公司承诺只能赔偿两瓶同品牌白酒,经消协调解:由快递公司为消费者购买了同品牌同度数白酒4瓶,连同没有损毁的两瓶白酒一并交于消费者。同时,由快递公司按照运费50%的标准为消费者返还运费5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按照相关法律,托运瓶装白酒途中毁损的赔偿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案例10 不赔40元赔了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