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表见代理的情形越来越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审查和认定。日前,潍坊中院就开庭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潍坊某公司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235万元及逾期利息。
据了解,2012年1月11日,被告李某以被告潍坊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谭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作为对双方同日所签订《借款协议》的担保。上述《借款协议》中约定,原告谭某向被告潍坊某公司出借400万元,期限为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逾期按照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后原告实际向被告潍坊某公司出借本金235万元,被告潍坊某公司未偿还任何本息。由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在诉讼中,原告谭某要求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庭审中,谭某提出李某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潍坊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潍坊某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潍坊某公司偿还借款,并按照月息2%向他支付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记载,申请人谭某、刘某、潍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李某),公证事项为借款协议,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述《借款协议》,内容为“本公司授权李某办理公司向谭某借款签订合同及办理公证手续。特此授权”,落款处为潍坊某公司,加盖有该公司印章及公司法人个人印章。
据相关部门档案查询资料显示,被告李某自2009年3月至今一直系潍坊某公司持股比例50%的股东,且自2007年11月至今一直系潍坊某公司奎文分公司负责人。
此外,奎文法院2013年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李某犯骗取贷款罪、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该判决已经生效。该刑事判决书认定:2009年,李某找人私刻了“潍坊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的私章,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李某分别向谭某等人高息借款,并在出具的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材料上加盖伪造的“潍坊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其以前借款及高息等;李某于2012年9月投案自首,对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