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反腐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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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注意,这些行为要不得!

反腐前沿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3-06 17:32

正文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可否兼职? 需区分不同情况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过节不可过线,绷紧纪律这根弦

  饭局前要“三问”

  谁埋单?和谁吃?在哪吃?这三个问题搞清楚后,对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自觉回避。


  公车私用要不得

  党员领导干部要去除“不用白不用”的想法,将公车私用的念头关进“制度的笼子”


  不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定思想立场,严守纪律关,抵住权钱诱惑,不图个人私利,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不掉进“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聚会的圈套。


  警惕变形的“红包”

  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警惕那些变形的“红包”,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牢记纪律红线不可逾越、规矩底线不可触碰,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微信聊天,这9大禁忌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随意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呢?一起来看看微信聊天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不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二、不可发国家单位机密;

  三、不可诱导或强制别人转发;

  四、不能泄露他人隐私;

  五、不传播不实消息;

  六、不过多发广告;

  七、不传播低俗内容;

  八、不要与恐怖暴力有牵连;

  九、不要轻易泄露个人隐私。

(据“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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