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转让标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职工安置》中,我们讨论了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进行职工安置的问题。笔者认为,产权转让、转让标的公司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办理职工安置工作、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若产权转让、转让标的公司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则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标的企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如果转让标的企业需要进行职工安置,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如果需要经过,具体指哪些民主程序?
一、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规定,五、要保障改制工作中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权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综上,不论是单纯国有股权转让,抑或是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本身并不是需要履行民主程序的影响因素,如若涉及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就需要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二、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过哪些民主程序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开展职工安置工作,故在实际开展职工安置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即为何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的规定……工会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改制企业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上级工会对改制企业召开职代会要加强指导,职代会召开时应派员列席,保证职代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如果发现有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因此,职工安置方案作为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当不低于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比例为全体职工过半数。
谢丽娜律师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带领团队每年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超过6000件。担任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科技法律专家。为北京市人保局、北京市总工会、东城区人保局、朝阳区总工会等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政府成功处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受邀作为全国人社部全国骨干仲裁员培训班讲师。对劳动用工合规、劳动法律服务领域的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实践。2021年5月获得“首都劳动奖章”荣誉,2021年9月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新时代首都司法行政模范先进人物”荣誉。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兰台“劳动与雇佣”业务领域荣登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2021年亚太地区排名榜单,获评“推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