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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股东要“自掏腰包”?——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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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是经营的底线,风险防控是发展的前提。坚持合规经营,对社会负责,对交易伙伴负责,对自身长远发展负责,企业和个人方能在创业之海中扬帆远航。

——“麦文”致读者


一个疏忽,背上90余万公司债务,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是万能“挡箭牌”,不幸踩中特殊情况,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昌法院近期审结的这起案件就属于特殊情况之一。


公司、股东一起被告


郭某的B建筑公司接了个房地产大单,需要大量家具投入装修,他看中了甲商行经销的两款家具,果断和甲商行签订了总价170余万元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先付定金,货到结算,发票开完再付款。甲商行老老实实供货开发票,谁料到郭某的公司付了70余万就装傻,剩下的90余万迟迟拖着不付。甲商行一怒之下,连老板带公司一起告,要求B建筑公司和股东郭某连带支付全部货款和违约金。


货款和违约金都难逃


庭审中,B建筑公司仍想赖账,主张原告中途更换供货公司延误了供货周期,还没有提供发票,才导致耽误了货款支付,还说原告实际只供了一部分的货。但口说无凭,B建筑公司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而甲商行的证据“一应俱全”。既有双方签订的对账单清楚写着“本项目2个合同已于2024年×月×日全部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证明已完成供货,又有增值税发票,金额和对账单一致,证明已开完发票。还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全部的发票都已经发给B建筑公司。铁证如山,B建筑公司显然百口莫辩,这货款是逃不掉了。至于违约金,因为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法官认定违约金从B建筑公司收到发票的次日起算。虽然原被告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符合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决定支持。


一人公司需“自证清白”


现在,问题落在了股东郭某要不要和公司连带还债。通常“谁主张、谁举证”,但B建筑公司只有郭某一个股东,属于一人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特殊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证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不然就要和公司连带还债。而郭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举不出证据只能“躺平”。最终,法院判决B建筑公司与股东郭某对拖欠的90余万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判决现已生效。


创业风险需“避坑”


法官提醒,一人公司设立简单、决策高效、管理灵活,是许多创业者的优先选择,但“便捷性”与“高风险性”相伴,正因为一人公司容易出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公司法》才会设置特殊规定应对风险。与一人公司交易时,注意预防风险,留存股东信息,善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维权。经营一人公司则要有几个意识:一是“合规意识”,熟悉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有的制度、程序不缺席,违约行为主动规避不存侥幸心理,合理行使权力不滥用,谨防因小失大;二是“区分意识”,决策、财务分离形成相互监督,个人意志、公司意志分离避免决策模糊,公账、私账分离避免财产混同,平时分得清,关键时候才能论得清;三是“证据意识”,从日常经营到诉讼应对,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决定股东责任边界,保留完整、连续的审计报告、财务账簿等财务凭证,诉讼中积极举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撰稿:涂霏雨

责任编辑:刘昭辰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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