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日,生活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该条例将于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重点规范了扩大老年人享受文体休闲和交通出行优待的覆盖范围,规定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给予子女陪护假。
景点优惠:
6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60 周岁以上未满65 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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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优惠:
6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原规定为70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上未满65 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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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陪护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 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 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还对老年人就医相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以及开设专用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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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使老年人免受家庭暴力,该《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条例》对多个部门提出保障失独老年人权益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扶助,民政部门应当对失独老年人给予供养或者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失独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
对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独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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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扶贫对象中的农村老年人可优先得到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