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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案件,不是毛驴就是流氓?

理想聚焦  · 公众号  · 公知  · 2017-03-30 10:02

正文



“流氓论”本身就是对抗这些不严谨甚至是错误言论的一种主张,它在警示不要毫无节制地制造舆论洪水方面是有益的,但可惜的是,它所呼吁的事先设限,让它同时也掉进了扑灭舆论火焰的黑暗深渊,从一个错误走向另一个错误。          

 

一、

把对司法案件的评论与牲口挂钩并上了头条,是济南公安的创举。在于欢案引发舆论风暴之际,济南公安官微发了一张毛驴死拱大巴的图片,并配上节奏感十足的解说:世事多奇葩,毛驴怼大巴。

 

大伙马上就生气了,这不是在影射正被于欢案搅得群情激昂的广大人民群众嘛。可能是觉得不太厚道,济南公安随后声明说,虽然没有被盗号,但发微博的不是民警,本条微博也没有其他含义。

 

虽然我看不懂是民警发和不是民警发到底有什么区别,但我还是很理解济南公安希望群众不要对号入座的强烈愿望,所以认为配合一下是可以的,把坏事往好事想本就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毛驴是笨是贱,可也有优点,犟,认死理,这样看算不算其实是在表扬?

 

对这种没有技术含量的暗讽,自嘲一下就够了,太在意会掉价;但对那些一本正经的明批,可就要认真了——面对铺天盖地的于欢案议论,有体制内人士就发雄文说,在没有看过全部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对一个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是否正确做出评价,都是耍流氓。

 

毛驴刚出场,流氓又登台。议论下司法案件,就真的就有这么不堪这么严重?

 

二、

凭常识,凭直觉,相信大多数人对此的反应是:不会吧。

 

但鉴于常识和直觉未必靠得住,我们还是得用理性和逻辑来好好论证一下。

 

假如“流氓论”是正确的,那么这个推导也是正确的:有资格对一个案件的定性量刑是否正确进行评论的,除了经办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区区若干个有机会看过全部证据材料的人之外,就没了,连当事人也未必有资格,因为估计他们也没机会查阅全部的证据材料。

 

如果这个推导合情、合理、合法,世界将会一片安静。纵观这几位接近珍稀动物的可评论人士,大概除了律师,恰恰就是最愿意不行使评论权利的;就算他们愿意行使,那也是关起门来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外人要议论?对不起,你没资格,当然表扬例外。

 

看看,一个正能量爆棚的论断,就这么经不起现实的推敲。

 

支持“流氓论”的人可能会说,这个论断的本意,不过是呼吁大家评论司法案件时能严谨些,过于死抠是在曲解,是驴脾气的体现。

 

假如这真是这位体制内人士的本意,那我先向他提个建议,以后下结论时尽量少用些绝对性的用语,少用些诸如流氓之类的损词,说话留点余地既不至于让看的人觉得被打脸,又不至于最后发现其实是在打自己的脸,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然后,我要对这个改良后的“本意”表示赞同。评论任何一个事,比如医疗纠纷,比如工程事故,严谨绝对是个美德,而不只是在评论司法案件时如此。

 

但在什么是严谨,以及怎么看待不严谨言论这两个事上,我有着不同看法。

 

三、

在我看来,评论公共事件中的“严谨”,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是严谨地采信信息如前所述,要是把采信信息时的“严谨”,限定在诸如“看过全部证据材料”这样极窄的范围之内,那是一种“真相洁癖”,是不具备现实操作性的幻想。

 

有操作性的现实做法,就是承认不管在任何时代,人类接触到的自身以外的信息,从来都是以二三手信息甚至N手信息为主、一手信息少之又少的客观事实,然后有鉴别有取舍地采信。

 

如何鉴别如何取舍?按照信息来源的权威程度差别对待,是一种“比较不差”的方式。虽然,越权威越错得离谱的事我们也见过不少,比如疯狂年代的亩产三万斤大卫星,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根据这个方式,于欢案中可资采信的信息,最优先的无疑是判决书,真正严谨的评论,应严格建立在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之上进行;其次是包括南方周末的采访在内的媒体报道,用起来就要谨慎些,如非用不可,稳妥的做法就是向童之伟教授学习,在评论时加上“如果有关事实确如报道所言”的前提;至于诸如杜志浩用下体蹭苏银霞的脸此类暂时缺乏权威来源的说法,最好不用。

 

第二层,是严谨地作出判断,判断时要符合常识符合逻辑。在之前的雷洋案中,对是否嫖娼这个关键事实,不少人就说,以他的学历、地位以及新晋父亲的身份,不可能嫖娼。我不属于“嫖娼属实派”,但这种依据身份推导事实的方法,显然是不严谨的,否则以美国人权斗士马丁·路德·金的身份,岂不是更不可能嫖娼?

 

如果一个人在评论时能够努力遵循这二个要求,就可以说是严谨的。

 

但假如有人就是不严谨,就是喜欢天马行空搞神逻辑,比如有一种观点认为,苏银霞是个老赖,本就该打该辱,于欢就不该反抗,并以此为由宣称剧情出现神反转,该怎么看呢?

 

四、

这就要说到言论自由了。

 

关于言论自由,就今天探讨的主题而言,引用这两句话就足够了:一句是“言论自由不只是讲正确话的自由”,另一句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这两句话结合起来就是说,偏激、情绪化、毫无逻辑可言的不严谨甚至是错误的言论,只要在法律边界内,就都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对它们的识别和淘汰,不能采用事先规定资格、事先设定门槛甚至事先进行审查的手段,而只能通过让不同的观点在自由言论市场上互相交锋互相竞争来进行。

 

“流氓论”本身就是对抗这些不严谨甚至是错误言论的一种主张,它在警示不要毫无节制地制造舆论洪水方面是有益的,但可惜的是,它所呼吁的事先设限,让它同时也掉进了扑灭舆论火焰的黑暗深渊,从一个错误走向另一个错误。

 

这种“你有你严谨,我有我神经”的状态,会不会带来伤害?可能会,但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万马齐喑一片死寂带来的伤害更大。尘世间本就没有十全十美之事,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在“更不差”中作出选择,“两害相衡取其轻”自然是合理的结果。

 

五、

如果认同这些观点,除了发现“流氓论”不过是个无聊的抬杠之外,还会明白,与之相关的其他论点,也都站不住脚。

 

比如,所谓对尚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评论是对承办检察官、法官的不尊重的说法,纯属是往自己脸上贴金的撒娇。法庭之外,民众和媒体的言论并不需要看法官的脸色,你有你权力,我有我权利,互不冒犯可以,非要牺牲我的权利来尊重你的权力,凭什么?

 

至于说对司法案件的评论,还将影响到司法独立从而导致司法不公,那更是玩弄似是而非手段的栽脏。打铁还要自身硬,排除外界影响以达到独立、公正办案的目的,关键在于制度保障,在于办案者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而不是寄望于外部的风平浪静。

 

为印证这个结论,我们可以来看看美国的一段历史。在1966年的谢泼德案中,美国以舆论影响司法为由,从宪法上确认了法院拥有颁布预先命令来限制媒体报道的权力,也即“司法缄口令”。但十年之后,这个制度又被以限制言论自由为由废除。

 

事实上,在我看来,即便不侵犯言论自由,由于司法缄口令所企图平息的言论自由,来自于浩瀚无比的民意,本就远在它掌控之外,本就不是一个命令所能解决的,因此它的短命,从一开始就是注定的了。

 

这个例子给我们的启示无疑是:要让司法公正免受舆论洪水的冲击,最有效的办法,是司法系统自身筑好坚固的防波堤,而不是缘木求鱼地去试图抽干洪水。

 

回头看看我们这边的现实,说句老实话,与其杞人忧天地担心舆论绑架司法,还不如实事求是地警惕司法权力的专横以及不可捉摸的权力意志,呼格案就是面镜子。

 

如果呼格案当初能够像今天的于欢案一样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司法的专横就很可能有所收敛,一个18岁的少年也不至于在冤死18年后才得到昭雪。

 

鉴于此,基于“流氓论”而得出的“很多人站在关心法治的出发点上,干着摧毁法治的事情,还觉得自己是个英雄”这个更加火爆的结论,更是荒唐。古今中外,权力挥刀自残阉割法治的比比皆是,舆论洪水能够摧毁法治的却是罕有所闻。

 

屁股决定脑袋置常识于不顾,又厚着脸皮斥别人为流氓夸自己是英雄,算不算才是一种真正的耍流氓?

                 

来源:微信公众号  陀读     作者:陀飞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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