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施工图审查已经开展了15年,对确保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的执行情况;对暖通专业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的执行情况;对节能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的执行情况;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体现的规定。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颁布实施,按现有防火规范设计的防排烟系统漏洞较多,争议较大,本文不涉及防排烟系统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着重从建筑节能(含绿色建筑)、环境保护等方面分别介绍北京市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1 建筑节能方面
1.1 冷热负荷计算
建筑节能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过提高居住建筑、乙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显著降低供暖、空调的冷热负荷值和综合能耗。
施工图审查中,通过对比按照新、旧节能标准设计的一些办公楼的单位面积空调冷热负荷计算值发现,两者并无显著变化,甚至有些按照新节能标准设计的办公楼项目冷热负荷值还稍大,明显不合理。DB 11/938—201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第10.1.1条第1款规定:“公共建筑暖通空调冷热负荷计算所采用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使用人数等基础数据应与其他相关专业协调一致”,审查中发现基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1)冷热负荷计算所采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中数值不一致;2)对于采用玻璃幕墙的办公楼,计算时不考虑玻璃幕墙不透光部分(梁、柱、板等)的占比,全部按玻璃幕墙的透光部分计算室内得热量,而DB 11/687—2015规定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75%;3)太阳得热系数(SHGC)对采用玻璃幕墙和大面积外窗的办公楼夏季空调冷负荷的影响显著,而空调冷负荷计算书中大都没有按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中的SHGC值计算,基本上采用计算软件的默认值,且计算软件设定的打印参数一般没有这个系数;4)一些高级商务办公楼、总部办公楼项目,建筑专业标明办公楼开放式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10 m2,而暖通专业却按每人使用面积5 m2计算,虽然符合JGJ 67—200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但是与建筑专业不一致,计算的室内冷负荷、新风冷负荷偏大。
DB 11/938—201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第10.1.1条第3款规定,设计工况下的室内新风量应为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新风量,GB 50736—2012第3.0.6条规定,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室最小新风量为30 m3/(人·h),而空调冷热负荷计算书中办公室新风量多采用40~50 m3/(人·h)。
有些项目冷负荷计算书中没有对各空调区的逐时冷负荷进行汇总,特别是由多栋建筑物或多种业态空调区域组成的综合体项目,在设计采用集中冷源时,空调系统的夏季总冷负荷不是按各建筑物或空调区域的逐时冷负荷综合最大值确定,而是按所服务的各建筑物或业态区域的累加值确定,不符合GB 50736—2012第7.2.10条(强条)规定。例如:某城市综合体项目有多种业态,分别计算其空调冷负荷,并将各业态的最大计算冷负荷值进行累加作为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另外,该项目有4栋高层办公楼,由于建筑朝向上的差异,2栋楼的逐时冷负荷最大值出现在17:00,另外2栋楼的逐时冷负荷最大值出现在16:00,其夏季空调总冷负荷是将4栋楼的最大冷负荷进行累加,并作为确定办公楼集中冷源装机容量的基本依据。
1.2 冷热源
1)所选冷热源设备的能效值不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设计中选用能效标识2级及以下的燃气供暖用壁挂炉作为供暖热源。如某工程在设备表中标注燃气壁挂炉的最低热效率为90%,可以满足GB 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第4.2条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符合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第8.3.12条的规定,但是北京市京建发[2015]第86号文《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规定“禁止采用能效标识二级及以下的燃气采暖用壁挂炉”,供暖炉能效等级1级的限定值为“额定热负荷工况时的最低热效率值94%,50%额定热负荷工况时的最低热效率值92%”。
设计中所选制冷设备的名义工况制冷综合性能系数小于现行节能标准规定的限值。DB 11/687—2015第4.2.6条(强条)规定了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工况制冷综合性能系数COP限值,第4.2.10条(强条)规定了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名义工况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限值,第4.2.8条(强条)规定了名义制冷量大于7 100 W的电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的制冷能效比EER限值。部分项目设计选用的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工况COP、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名义工况的IPLV(C)小于DB 11/687—2015规定的限值。
2)个别项目设计条件下所选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是按各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估算值或经验值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选定;或者设计条件下所选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超过1.1,不符合DB 11/687—2015第4.1.3条(强条)和第4.2.15条(强条)规定。
3)冷却塔供冷设计问题多。
DB 11/687—2015第4.2.26条(强条)规定:“当建筑物存在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且设计了冬季供冷空调系统时,冬季应采用利用自然冷源供冷的技术措施”;还规定同时符合下列2个条件的工程,应利用冷却塔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①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且新风不能满足供冷需求;②风机盘管的冷源为水冷式冷水机组,且通过冷却塔释热。医疗建筑裙房、城市综合体的商业区都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空调系统一般也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理应在冬季利用冷却塔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但是只有极少的这类工程设计采用了冷却塔冬季供冷,且部分设计还存在如下问题:①项目1设计采用冷却塔冬季供冷,在制冷系统流程图中,冷却塔作为冷源侧的流程较为完善,但是由于室内空调水系统为两管制,也没有独立的内区风机盘管水环路,无法实现冬季利用冷却塔为内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②项目2设计冷却塔冬季供冷系统,内区冷负荷为132 kW,由冷却塔提供一次冷水,设计供回水温度为5 ℃/10 ℃,经板式换热器换热后提供给内区风机盘管,二次侧设计供回水温度为7 ℃/12 ℃,不能满足“冷却塔提供冷水的室外最高湿球温度设计值不应低于5 ℃”的规定,即DB 11/T825—2011第5.2.8项(控制项)不能达标。
1.3 供暖、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
1)一些采用辐射供暖的居住建筑,设计采用普通燃气热水锅炉直接供暖系统,用户侧回水温度通常都低于燃气热水锅炉的烟气露点温度(58 ℃左右),未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混水系统,不符合DB 11/891—2012第4.3.1条规定。因为烟气冷凝水对碳钢锅炉有较大腐蚀性,会影响锅炉的使用寿命。
2)空调、供暖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扬程偏大。
例如某项目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设计供回水温差为25 ℃,低区供暖系统管网总干线长553 m,高区供暖系统管网总干线长587 m,设计选用的低区/高区热水循环泵扬程为32 m/34 m,设备表中标明耗电输热比EHR符合DB 11/891—2012的规定。
笔者用DB 11/891—2012的计算公式或DB 11/687—2015中的EHR电子计算表格进行核算,发现上述水系统设计选用水泵的EHR不能满足节能标准的规定,水泵扬程偏大。审查过的不少类似规模的住宅小区设计,热水循环泵的设计扬程多为33~36 m,明显偏大。
1.4 空气处理和输送系统
1)排风热回收系统设计不能满足DB 11/687—2015第4.4.11条(强条)规定。
例如某商业综合楼,裙楼为商业用房,塔楼为办公楼,设计总新风量∑Gx=309 384 m3/h(已减去标准规定的可不回收的新风送风量),仅办公楼设有排风热回收系统,办公楼总新风量Gx=80 000 m3/h,节能计算表中∑Gp/∑Gx=0.8,设备表中回风量为64 000 m3/h,但计算采用的回收总排风量∑Gp=80 000 m3/h,使得计算结果∑Gp/∑Gx=25.8%>25%,按照设计工况,计算结果∑Gp/∑Gx=20.7%<25%,不满足DB 11/687—2015第4.4.11条(强条)规定。
审查中常发现排风热回收系统设计时没有考虑空调区正压所需新风量,没有计算空调系统的风量平衡,排风热回收机组回(排)风机的排风量等于舒适性空调的新风送风量。
2)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不能实现DB 11/687—2015第4.4.7条(强条)规定的最大总新风比。
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使新风比可调,目前大部分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全空气系统节能判定表都能满足DB 11/687—2015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空调机房大样图中,常常发现新/排风井、百叶、管道的设计不能满足可调新风比的要求,以及单风机全空气系统对应的排风机不能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例如某项目商业购物中心的零售集合店、次主力店、儿童零售店等区域采用可调新风比的一次回风全空气系统,设计说明和设备表中均标明最大设计新风比为70%,而审查核算空调机房大样图中新风管的流速时,发现设计风速远远超过GB 50736—2012第6.6.5条规定的新风入口速度3.5~4.5 m/s,校核计算结果见表1。
3)人均面积小于5 m2的餐厅、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阅览室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大都采用定风量空调系统,单台机组风量基本大于10 000 m3/h,不少施工图中的空调系统没有采用变速风机或双速风机,不能根据室内人员变化的特点改变系统送风量,不符合DB 11/687—2015第4.4.8条规定。
1.5 监控和计量
1)热量结算点没有安装热量表,不符合DB 11/1066—2014第8.1.1条(强条)和DB 11/687—2015第4.6.13条(强条)规定。
集中供暖的公共建筑,其热力站采用市政热网、区域锅炉房作为一次热源时,设计人员一般都会按照DB 11/687—2015第4.6.13条的规定在一次热媒回水管上设置热量测量装置,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但往往忽视了此处为公共建筑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经过检定和符合CJ 128—2007《热量表》测量精度要求的热量表。
2)不少居住建筑供暖设计按单元设置热力入口,每个热力入口都设置结算热量用的热量表,违反了DB 11/891—2012第4.1.11条(强条)“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的规定。
3)新建建筑的热力入口设置在室外地沟内的情况比较常见,不符合DB 11/1066—2014第8.3.4条“热量表应设置在室内专用表计小室中”的规定。
4)不少新建民用建筑未分户安装室内供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
5)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设计不当、设计文件深度不足。
DB 11/891—2012第4.2.9条(强条)规定:“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检测与控制”,第4.2.10条(强条)规定:“为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审查中发现,不少区域锅炉房施工图中往往只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并未设计第4.2.9条(强条)规定的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有的项目只在设计节能专篇中说明应该设置能量计量、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等,在系统图中并未进行标示(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配套图集PT-891有图示)。
6)一些集中供暖的居住建筑,其热力入口处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各单元回水立管处也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不符合DB 11/891—2012第4.4.5条、第4.3.6条等的规定。
2 环境保护方面
1)许多公共建筑的地下燃气锅炉房烟囱设置在裙房屋面,烟气没有引到该建筑最高塔楼的屋面排放;有的民用建筑内设置的锅炉房,其烟囱设置在该建筑最高屋面,未设置在最高建筑物3 m以上处,均不能满足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4.5条、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4.3条规定。
2)购物中心的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大。购物中心屋面空调、通风设备众多,特别是餐饮区面积占比大,目前厨房油烟净化多采用静电方式,很少采用水洗方式,厨房油烟颗粒物多,气味难以消除;另外,由于厨房内换气次数大,厨房排油烟风机和厨房进、排风风机设计风量大,且风压高,风机噪声大,虽然通常设置在屋面,但是由于油烟的腐蚀性较强、油污多,难以选用适宜的消声装置,这些污染物对购物中心附近的建筑物和购物中心塔楼部分的酒店、办公用房、公寓等的环境影响大。
3 其他
3.1 水系统中设备、管道等工作压力大于额定压力
空调冷(热)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中的设备和管道及部件的工作压力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不符合GB 50736—2012第8.1.8条(强条)的规定。例如,某核心区项目的高层办公楼,建筑总高度为159 m,空调水系统竖向分区,1~23层为低区,24~36层为高区,高区冷热水由地下3层(地面标高-13.50 m)能源中心直供。高区冷水循环水泵扬程33 m,高区水系统工作压力计算值约为205.5 m,而设计施工说明中要求高区的冷水机组、水泵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按工作压力1.6 MPa选择。另外,1层大厅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直接从低区办公楼空调水立管接出供暖分支管,夏季风机盘管供冷,冬季采用地板辐射供暖,低区空调水系统工作压力为1.6 MPa,辐射供暖系统工作压力超过JDJ 142—2012《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附录C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PE-RT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1.0 MPa,且按照GB 50736—2012第5.4.6条(强条)规定,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0.8 MPa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设计按照0.8 MPa工作压力等条件选用了PE-RT管材和壁厚,而低区空调水系统设计工作压力为1.6 MPa。
3.2 补偿器或热补偿措施缺少
1)位于2个固定支架之间的供暖、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未设置补偿器,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违反了GB 50736—2012第5.9.5条(强条)、第8.5.20条(强条)的规定。
2)输送高温气体的排烟管道,如燃烧器、锅炉、直燃机等的烟气管道,气体温度的变化会引起管道的膨胀或收缩,导致管路损坏,因此GB 50736—2012第6.6.13条(强条)规定应采取热补偿措施,但目前很多施工图设计忽略了这点。
3.3 事故通风系统设计问题
1)设计人不清楚哪些场合应该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符合GB 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3.7条(强条)、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3.16条(强条)规定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符合CJJ 145—2010《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第5.1.8条(强条)规定的燃气冷热电三联供机房,符合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21条(强条)规定的燃气管道敷设房间或场所、第10.5.3条(强条)规定的商业用气设备设置房间或场所均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燃气管道敷设区域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区域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的情况较多。一些办公楼、医院项目的地下室设有多个厨房和燃气计量间,燃气计量间和厨房燃气操作区不毗邻,燃气管道需要经过一些地下房间、走道才能到达厨房操作间,燃气经过的区域或房间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预留条件,不符合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21条规定。
目前商业综合楼中餐饮面积占比大,不少采用天然气的厨房都设置在地上封闭房间内,很多项目的施工图中未按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5.3条规定设计事故通风系统或预留条件。
2)与电气专业配合不好。
部分项目暖通专业设置了事故通风系统,电气专业却未能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有个别地下燃气锅炉房设在挑空的地下1,2层,暖通专业设置了事故通风系统,电气专业设置了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但是事故排风机的室外手动控制装置设置在锅炉挑空层的小走道上,不便于操作,均不符合GB 50736—2012第6.3.9条(强条)的规定。
3)不少商业楼首层厨房的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布置在人员经常通行的门厅入口位置以及临近窗户的位置;个别项目地下锅炉房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布置在1层主要出入口侧,与首层空调机房新风入口非常近,不符合GB 50736—2012第6.3.9条第6款的规定。
3.4 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设计问题
1)燃气锅炉间未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GB 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3.7条(强条)、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2条第10款(强条)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应与其他功能房间合用通风系统。
2)锅炉间换气次数设计有误。
目前多数地下燃气锅炉房平时室内设计换气次数为6 h-1,事故通风室内换气次数为12 h-1,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3.16条(强条)规定,但是对于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地下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当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7 MW、额定出口水压大于等于0.10 MPa时,则应按GB 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3.7条(强条)规定设计,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h-1,且锅炉间应保持微正压。
3)许多项目地下燃气锅炉间的事故排风机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不符合GB 50016—2014第9.3.9条(强条)的规定。
3.5 忽视通风、空调系统的消声、隔振设计
目前采用集中空调、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越来越多,地下多设有集中冷热源设备、水泵,设备层中常设有大型排风热回收装置、换热装置和水泵,各功能区常设有空调、通风设备,屋面设有风冷冷凝器、风冷机组、冷却塔及通风机,空调、通风设备运行时会产生噪声和振动,通常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依据GB 50736—2012第10.2.3条、第10.3.1条的规定,应通过计算选用合适的消声设备、隔振器等,目前大部分施工图设计都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3.6 特殊功能建筑采用散热器供暖的设计问题
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多采用散热器供暖,经常发现这类建筑物(尤其是老年人建筑)的散热器没有暗装或加防护罩,不符合GB 50736—2012第5.3.10条(强条)规定,也未按DB 11/1066—2014的规定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3.7 机电工程抗震设计深度不足
GB 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第1.0.4条(强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第5.1.4条(强条)规定“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目前大部分施工图在设计范围内没有明确抗震设计需要由专业公司二次深化设计,也没有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抗震设计内容,只在设计施工说明中抄写了一遍第5.1.4条的条文。
全文刊登于《暖通空调》杂志2017年第5期
作者:中设建科(北京)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王小明 赵继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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