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
《北京建工安全课》
栏目聚焦“汽车吊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希望集团全体职工和广大建设者以案为镜,以案为训,警钟长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首都社会大局稳定和集团安全生产形势可控。
由于汽车式起重机的特殊性,其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 汽车式起重机司机除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还必须取得驾驶证。
2. 汽车式起重机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符合起重时的受力要求,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 汽车式起重机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
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
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
起重臂应可靠搁置在支架上。
4. 汽车式起重机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及钢丝绳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前应根据预先调查的地下埋设物情况,在埋设物附近放置安全标牌,以引起注意。
6. 汽车式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在怠速运转3~5分钟后进行中高速运转,并应在检查各仪表指示值,确认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液压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作业。
7. 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插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8. 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时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应先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之后,再调整支腿。
9. 起重作业前,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起升高度,并应按起重性能曲线,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应估计吊索长度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起吊空间。
10. 起重臂顺序伸缩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下降吊钩。当制动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11.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汽车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2. 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过程中,主臂的变幅应平稳,严禁猛然起落臂杆。
13. 作业时,不应在起吊负荷时进行伸缩臂作业,主臂回转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回转前方和吊车尾部不应有人和障碍物。
14. 起吊作业应在起重机的侧向和后向进行,向前回转时,臂杆中心线不应越过前支腿中心。
15.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16. 作业后,应先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使用钢丝绳挂牢;车架尾部两撑杆应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应采用螺母固定;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应插入销孔,并应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作室门。
17. 行驶时,起重机架上严禁乘人,应注意行驶路线上的架空电线,桥梁与涵洞的高度和允许载重吨位。
18.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19. 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20.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同时严禁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