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提出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地登记机关要开通全区域、全类型、全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同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
选择全程电子化登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优化登记流程。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申请人按系统提示进行用户注册、网上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提交,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网上核准、发照、归档并予以公示企业相关信息。选择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申请人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全程电子化登记与窗口登记并行
多种登记方式并行。充分考虑企业登记申请的便利性,各地在开通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同时,仍然提供窗口登记服务等方式。不同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的,都应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获得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可以选择领取纸质营业执照。
10月底前企业设立变更等通过互联网办理
2017年10月底前,各地登记机关要开通全区域、全类型、全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已建成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的,可在原有系统基础上升级改造,逐步实现各种类型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环节均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直接建设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不必重复建设网上登记系统。全程电子化登记要与窗口登记无缝衔接,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申请电子化登记需提交电子签名
实现电子签名。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或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赖的,通过系统在手机、电脑等设备上签名或对数据电文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和确认的,均视为有效电子签名。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
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可追溯可查询
建立痕迹追溯机制。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应当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电子化登记形成档案与纸质档案有同等效力
电子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做好电子档案的归集工作,无论采取哪种技术手段采集的数据,都要按照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等文件要求统一生成电子档案。
企业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可迁移
电子档案的保存。各地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交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也要永久保存该企业电子档案备查。
电子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惩戒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
加强惩戒措施。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6月底前确定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模式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工商总局于2017年6月底前确定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模式,制定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展示版式、照面信息,明确规范申领、发放、使用的管理流程和档案管理规则。各地在总局统一框架下,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商总局备案。
10月底前搭建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
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2017年10月底前,工商总局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形成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具有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功能,以及防伪防篡改防抵赖防假冒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运行管理体系。总局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签发、验证、亮照平台和用户管理系统,各省在全国统一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建设本地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工商总局对各省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保持全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一致性,确保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的互认通用。
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电子营业执照同步标识
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变更等工作。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并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成前已设立登记的企业,在技术条件成熟时,由登记机关统一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公示。企业办理涉及照面信息的变更登记后,电子营业执照的内容要进行同步实时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电子营业执照上要同步标记注销标识或被吊销标识。要将电子营业执照的签发、验证和管理嵌入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具备让企业从申请到领照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能力。
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互用
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环境中的应用。各地要加强同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同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发挥电子营业执照身份验证、网上亮照等功能在政务系统中的作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互用,做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纸质证明文件或网上重复录入信息,真正减轻企业负担。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商等领域使用
稳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应用。各地要不断探索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身份识别、验证等功能,逐步扩大应用范围、拓展应用场景。逐步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线上、线下的验证、查询、亮照、打印等功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使用,提高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
摘编自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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