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提出了九项重点工作方向。其中,稳定能源供给、强化清洁能源发展、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力市场建设等都将作为本年度政府机关的主要监管工作内容,在相应领域的市场行为也将随政策导向而有所调整。
近二十年间,以煤炭、石油等化石原材料为主的矿产资源,由于政策调整及市场供需变化,引发交易价格的波动,行业内的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着力矿产资源布局以及产业链条的完善;同一时期,以光伏、风力发电为代表的新型能源受到政策激励,在全国范围内迅猛铺开,也带动了上下游制造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围绕矿产能源、新能源而产生的开发建设、原材料生产、投融资交易、大宗商品贸易等,而这一系列的商事行为、法律行为又与政策调整、贸易环境等因素相互交织,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和规律性。
与此同时,伴随着能源行业越来越频繁的交易行为,相应的法律纠纷、衍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也日益频发,对于能源行业的争议解决,也需要法律层面更为完整、全面的梳理与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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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特别整理了能源诉讼常见纠纷法律分析及争议解决方案系列合辑,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
能源领域的纠纷高度集中于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新能源电站投建、能源项目投融资
,以及
能源产品及原料贸易
这四个方面。本报告聚焦四大部分,涵括十余种纠纷类型,对数十项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分析探讨,对能源行业中纠纷争议较高发的诉讼、仲裁进行梳理,关注纠纷成因、讨论解决方案。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需要的资金成本、技术成本和时间成本都颇为高昂,且由于行业特性和阶段性技术限制,投入与回报并不一定成正比,尤其是在勘查阶段,甚至有可能出现完全没有任何收益的极端情况,这是引发矿区勘查阶段纠纷的内在原因。
本篇讨论3类争议问题:1.合作勘查与矿业权转让的边界在诉讼争议中的认定;2.合作勘查成果的权利主体;3.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从裁判视角回看,不难发现对
“合作”“成果”等条款的解释
,以及对是否
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是否存在
合同效力
瑕疵的判断,是贯穿这些纠纷解决的核心所在。
矿区开发需要审视开发建设中,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人与矿业权人间的权益冲突,“承包人”与“矿业权人”间的权责错位,也可能出现因违法开发造成的各类纠纷。
本篇聚焦:1. 矿山用地“以租代征”的认定与法律责任;2. 矿山承包开发中的安全与环保责任主体;3. 矿区违法开采的责任承担争议。同时,对矿区开发主体、参与主体等建议,准确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用地政策规范、注重矿区开发建设中的
法定
义务履行
、以及关注违法开采情形中的
损失标准确定
。
压覆类型的纠纷在事实查明、法律关系认定上均存在不小的技术难度,个案裁判意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其较高的专业“壁垒”也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知识储备要求。
本篇主要讨论:1.建设单位承担压覆损失的责任性质如何认定;2.压覆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3.压覆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4.多方主体重复压覆中的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我们特别提示权利人关注压覆纠纷中的
“因果关系”要件
,以及
每一项损失
的主张及或有鉴定事项的描述。
山体爆破、采掘工程、自然灾害、地质沉降等均是诱发矿区地面塌陷的风险因素。在潜在的民事争议之外,矿区塌陷纠纷也可能涉及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犯罪问题,甚至引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个不同程序的交叉。
本篇集中讨论:1.矿区塌陷致损采取的“归责原则”;2.矿区塌陷致损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3.矿区塌陷中的财产损失鉴定争议。并且,基于裁判观点和司法意见,建议涉及争议的主体特别关注
个案中的成立要件,减、免责事由
,对于已经出现塌陷情形,
及时上报主管机关,固定相应调查结论
。
在新能源项目建设开发的章节里,我们将更多聚焦于集中式光伏电站、风力电站项目所引发的纠纷。对于开发阶段的问题,本篇主要讨论:1.发电项目收购与“路条”交易的法律评价;2.发电项目融资租赁“瑕疵交付”的纠纷;3.发电项目用地中的相邻权纠纷。
我们建议参与者准确了解
项目当地的政策规定
,审慎开展项目投资、依法进行备案等,尤其关注项目投产中涉及
融资租赁模式
,及时
检验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质量
,并注
意登记公示的权利主体
。
新能源电站项目的建设、安装对于并网后的项目运营、发电效率、收益情况存在直接影响,目前,大量纠纷争议主要涉及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争议,因EPC总承包合同中采购、建设所引发的问题尤为集中。
本篇围绕:1.新能源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性质界定;2.竣工日期认定与工期延误责任的争议;3.质量瑕疵时的买受人异议期限争议。对于同类型争议的解决,提出的建议包括,EPC合同订立阶段
消除潜在无效因素
,特别注意
“拟制竣工”
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在设备质量瑕疵情形及时适格主体主张权利。
新能源电站项目是否能按照预期状况运营,实际发电量是否可以达到约定数值等,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方的切身权益,如在运营中实际发电量达不到设计标准,则可能引发围绕发电量损失赔偿的纠纷争议。
本篇聚焦于:1.发电量损失赔偿的争议;2.电站项目运营中环境保护责任的争议;3.电站项目运营中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争议。对于潜在的纠纷化解,可以视项目进展及时以补充协议等固定双方的合意,并需特别注意
环境保护
与
安全生产管理
事项。
考虑政策落地过程和行业目前实践情况,对于行业关注度极高的“国补核查”以及可能引发的电价损失等问题,仍以争议解决的视角切入,但主要参照其他行业和相似案例中的同类型问题,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潜在纠纷及解决路径。
本篇重点讨论:1.“国补核查”中补贴的法律性质;2.“国补核查”是否构成民事合同项下的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3.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国补核查”的开展,参考前序核查情况及时进行项目自查。对相关主体,我们建议视“国补核查”的具体进展,及时与交易相对方联系,以补充协议,函件、纪要等形式固定合意或主张权利。
新能源电站项目“国补核查”引发的合同变更、
解除与违约责任问题
在围绕“国补核查”的详细内容、典型案例等尚未出现或尚未披露前,越来越多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相关投资主体开始关注民事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本篇为此特别讨论:1.“国补核查”影响下的合同变更问题;2.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3.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同时,建议权利主体审慎主张合同变更的原因、具体的变更内容,关注
权利的顺位与行使方式
,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路径。
“国补核查”背景下,部分新能源项目可能无法全额享受电价补贴,或电价补贴被取消,甚至需要退回已收到的补贴,从而导致项目发电收益严重不及预期,触发回购条件或引致争议频发。
本篇聚焦于:1.“股权回购权”性质及行权期限;2.涉及国有股权回购但未履行国资监管要求的法律后果。我们提示,收购方在协议签订时需考虑可能涉及的
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限制和要求
,确保退出条款能够得到顺利落实和执行。同时,为防范股权回购效力风险及内部责任风险,收购方应在协议中约定回购义务人参与竞价的义务,同时设置未履行进场竞价义务的违约损害赔偿条款,以确保回购利益的实现。
矿业权的取得和开发利用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等手续,相较于其他投资标的的门槛显然更高,投融资逻辑和呈现的交易架构也更为特殊。对于同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法律效果等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理解和主张。
本篇讨论:1.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投资份额转让的法律性质认定;2.参与矿山企业投资的“股债识别”争议;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矿业权转让问题;4.投资矿山企业出现矿产资源整合时的补偿与赔偿争议。在分析过程中不难看出,
合同条款解释
仍是这类纠纷的核心要点,在充分考量投资回报与收益实现路径的同时,也需注意
资产评估与矿业权变更登记
的实操事项。
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领域,投融资“伴生”的各类担保层出不穷,虽然登记、公示程序严格,但一部分担保措施仍涉及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规章间的衔接对应,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长期争议。
本篇重点讨论:1.矿业权证到期后,矿业权抵押的效力;2.以电费收益为质押标的账户“特定化”与“实际控制”问题;3.矿山企业、新能源项目公司等股权让与担保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关注担保权消灭情形中,担保人的
担保责任和其他责任
,以及担保行为
公示公信的路径
。
能源贸易是能源行业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同时,能源贸易受到气候环境、政策法规、地缘政治等影响较大。能源贸易参与主体可能包含矿山企业、冶炼工厂等;交易过程还涉及票据、信用证、期货交易等多种工具的使用,所产生法律争议较为广泛。
本篇以“大处着眼”的原则,主要分析:1.连环买卖中仓单交付效果的法律认定;2.因政策原因导致货物价格大幅波动的救济;3.连环买卖中的“第三人付款”争议。同时,建议权利人特别关注
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以及大宗商品买卖合同中的
“涉他问题”
。
我国能源资源的地理分布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能源运输的客观需求长期存在,受到参与运输主体的资质能力参差、区域基础设施差异,不可避免衍生出纠纷争议。
本篇对三类争议予以分析:1.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管辖法院争议;2.货物运输中标的物风险移转的司法认定;3.实际承运人与约定承运人不一致时的货损赔偿主体。结合既有司法意见可以看出,货运
合同的订立方式、单证管理
与运输者
安全责任
,对于这些类型的纠纷处理较为关键。
在围绕能源所开展的各类贸易活动中,有一类贸易模式外观上多以矿产原材料、化工产品等为标的物进行连环买卖,而实质作为参与主体的一种“类金融工具”用以实现资金拆借、账面业绩增加等目的。该类特殊贸易的交易模式多样,裁判意见经历过调整变化,不同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关注重点也不尽相同。
本篇重点讨论:1.特殊贸易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2.货物交付的认定争议;3.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基于政策文件、监管意见、裁判观点等,我们提示各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贸易,并在交易中特别注意
主体背调、货物核查
等,在产生纠纷争议后,注意
多种诉讼方案的预先准备和路径协调
。
“碳中和专项基金”是君合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绿化基金会共同发起的公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