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某地,一男子损坏并私占共享单车被警察处罚留证。该男子态度相当蛮横,路过的大爷忍不住对其斥责了,他竟然当着警察的面对大爷口出狂言:“你是不是找修理?”大爷也不甘示弱:“找修理?你试试?瞧你内德行,挺好的事儿,都让你们这些人给毁了!”最后以该男子“完败”告终。
共享单车本是一种有助于建设低成本、高效率、环保社会的健康出行方式,不仅便利老百姓出行,也能降低了公众出行成本。
但是,愿景是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共享单车面世以来,屡遭破坏:偷盗或是破坏车身、私自加锁、破坏二维码,或者干脆将共享的单车据为己有……共享单车的命运成为了验看国民素质的试金石。好在,随着共享单车的逐渐普及,针对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性质定性及其处罚办法陆续出台并且得到实践,一些人已经为他们不文明、没有公德心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月22日,北京火箭军总医院两名护士下班时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两名女护士承认私自占用共享单车,她们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将共享单车上锁,导致其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对共享单车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已经形成了盗窃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近日,厦门一女子涉嫌盗窃“小黄车”。据悉,涉案女子庄某在之前有使用共享单车的记录。在记住使用过的车子密码后,她就将车子进行改装。目前,庄某因涉嫌盗窃,被思明警方处于10日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
(“小黄车”变“小蓝车”)
律师表示,故意毁坏共享单车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共享单车有相应的权属主体,如故意毁坏共享单车,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即使未构成犯罪的,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去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闵行区首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韩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据悉,韩某发现自己租住房屋小区的门口有一辆共享单车多日无人问津,遂于夜里将该单车搬回自己的住处。
律师表示,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别有用心策划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地方,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关于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按照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若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则构成盗窃行为,按数额大小决定处罚办法。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近日,宁波共享单车出现恶意二维码,扫码之后钱被扣却开不了车。民警提醒:使用官方软件扫码,仔细查看页面,尽量关闭小额支付免密功能,一旦发现立刻报警。
律师表示,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共享单车可以随手停放,但是这种随意造成的无序不仅会影响市容市貌,还会给交通秩序和安全埋下隐患。多地交通警察和城管已经不堪其扰。
不过,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有城管队长建议针对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可按“占道经营”处理,城管部门有权对占道物品——单车,进行暂扣,并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4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视行为人放置车辆时的过失或故意,以及丢弃车辆的位置(比如丢在晚间高速公路的中间)等等具体情况,还可能通过《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等罪名予以规制。
编辑:刘曦文
综合来源:华商报、中国财经观察网、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