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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行易于敛财的纸币,明朝政府曾严禁金银铜钱流通 | 短史记

短史记-腾讯新闻  · 公众号  ·  · 2019-05-12 10:21

正文

本文摘自邱永志所著《“白银时代”的落地:明代货币白银化与银钱并行格局的形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已获授权。


编者按:本文可与 《领先世界的北宋纸币“交子”,其实是一种敛财工具》 同时食用 (点击红字标题可跳转)


为了维持单一宝钞体制,“洪武货币秩序”还包含禁金银政策、禁钱政策与官定折价体系等内容,构成了这套秩序的制度体系。


1、禁金银政策


洪武八年,明太祖颁行禁金银政策后,又在洪武三十年进一步重申,目标直指杭州地区商人一切以银定价的行为。永乐之后,成祖宣称一切恢复旧制,禁银政策得到极大的加强。永乐元年四月,明廷颁布了更为严厉的金银禁令:


以钞法不通,下令禁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若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


此次禁金银令一改太祖时期只治其罪、告发给赏的立场,直接以奸恶死罪论处,但补充规定了民间金银用作饰器不做惩罚。第二年正月,成祖便感此项禁令似乎过于严苛,故改为“诏自今有犯交易银两之禁者,免死,徒家兴州屯戍”。


三月,刑部尚书报告有百姓犯禁,原来湖北江夏县有民众因父亲逝世,用银购买葬具,导致犯禁,理应流放边关,最终成祖以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理由赦免了这位孝子。可见,禁金银令在明初法令严酷的环境下绝非虚文。同月,有安抚四川地区的御史给事中丁琰,见当地无奸民犯法,于是暗中派遣亲信诱惑百姓用银交易,遭到严惩。


五月,琉球国王朝贡使团“赍白金诣处州市磁器,法当逮问”,永乐帝以怀柔远人的态度赦免他们。足见当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维持禁银政策不遗余力。永乐十七年(1419),朝廷再度“申严交易金银之禁”。虽证明金银存在一定的流通,但永乐时期应是该政策执行较为严格的时期。


洪熙元年(1425)正月,仁宗发现“钞法不通,民间交易率用金银、布帛”,于是召集群臣商议,结果“以金银、布帛交易者,亦暂行禁止”。可见,仁宗上台之后,禁金银的政策力度减轻了不少,似乎留有放开金银禁的余地。可惜仁宗很快暴亡。宣宗即位后,针对民间多用金银、钞法不通的情形,勒令“行在都察院,揭榜禁之。凡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抬价值者,皆罚钞”。


图:明代纸币宝钞


禁金银政策的执行从刑徒之罪到罚钞惩治,可以说力度进一步减弱。政府开始改变思维,一是希望继续维持禁银政策,二是希望通过罚钞举措来疏通钞法。罚钞的标准见宣德三年(1428)八月行在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的上奏:


近江西鄱阳县民董复安建言,钞法阻滞,请禁使银,不拘旧例。凡交易银一钱者,买者、卖者皆罚钞一千贯,一两者罚钞一万贯,仍各追免罪钞一万贯。


按当时官价:钞1贯折银1分,1000贯折银约10两;民间交易银1钱须罚10两,是成本的100倍。可见惩处力度也不低。


宣德中后期是禁金银政策出现松弛的时期,民间使用金银的频率越来越高。宣德四年(1429)六月,户部上奏:“比年巨商富民并权贵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银,以致钞不通行。……及支盐发卖,专要金银,钞愈不行。”结果,宣宗因此次奏报的金银交易罪不明显而没有追究。此反映了使用金银的主体大多为豪民、商人、权贵阶层。


图:明代银锭



同年七月的一条史料也说豪商、军民交易只要金银。宣德八年(1433)闰八月,三法司上报山东一“辱母案”:山东历城县有男子因愤恨邻居辱骂其母,不慎用头一下将邻居撞死,按律当判绞刑。宣宗听完后提出:“既瞽(又以母故,伤人可宥之,令出银十两付死者家,备葬。”


可见,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民间金银用于交易。但这不等于国家在货币领域就已经认可金银的法定地位,如宣德七年(1432)十一月,宣宗针对两广、福建等地银钱兼用的情形,指出“铜钱、银两已有近例。近年以来,广东、广西、福建等处,民间将铜钱、银两相兼行使,往往事发”。


正统即位之初朝廷还颁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收金银者,今后俱照例收钞”。(14)可见,政府对金银、铜钱依然采取某种限制或打击政策,着力维持的还是宝钞体制。


2、禁钱政策


禁钱政策维持多长时间,在学界一直有所争议。王裕巽系统梳理了明代钱法问题,并将禁钱时间范围仅界定为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十年(1435),显然受了《明史·食货志》等有问题的记载而失察。周玉英认为自洪武二十七年直到成化年间都属于钱禁(或弛钱禁)时期。笔者认为,钱禁的正式放开应在天顺时期,其间禁钱令虽有日益松弛的趋势,但维持时间超过半个世纪。


洪武末期的禁钱令得到重申维持,很大程度上是朱棣篡位后悉数恢复洪武成宪所致。对于禁钱政策也不例外。永乐九年二月,成祖对新征服的交趾之地采取罢兵休息之策略,其中对当地盛行金银、铜钱流通的态度是:“金银仍禁私采,其金银、铜钱亦停禁三年,听民于境内交易。”这实际是成祖实行有期限的弛禁政策,目的是对当地施加恩典,三年之后便施行与内地一致的金银、铜钱禁令。


永乐六年、永乐九年、宣德八年,史料留有政府开炉铸钱之孤立记载。实际上,这三次铸钱并非为了重兴国内钱法,而主要是为了贮入内府库,并大量用于赏赐朝贡番国及对外“采买”等方面(其他领域甚少记载)。永乐元年,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刑科等科给事中马祯等劾奏顺昌伯王佐镇守云南时大兴土木、役使军士、私用官钱等事,成祖责令其如数偿还库钱,可证铜钱主要是收贮府库。偶尔用于礼节性的赏赐近臣、官员。至于赏赐海外诸国例子有很多,如:


赍敕劳暹罗国王昭禄群膺哆罗帝刺,并赐王文绮帛四十匹,及铜钱、麝香 诸物,其贡使偕行。


日本国王源道义遣僧圭密等七十三人来朝贡方物,并献所获倭寇……特赐王……铜钱一万伍千缗……并赐王妃白金二百五十两、铜钱五千缗、绵纻丝纱罗绢八十四匹,用示旌表之意。


赐日本国使臣道渊等二百二十人,纻丝、纱罗、绢布及金织、袭衣、绢衣、铜钱有差。


成祖与宣宗为了宣示国威,大力开展朝贡交往,故需备大量赏赐品用于贸易,其中就包括当时许多国家极力需求的铜钱:


永乐十九年四月,侍讲邹缉言,朝廷岁令天下有司铸铜钱,遣内官赍往外番及西北买马,收货所出,常数千万,而所取曾不及其一二。且钱出外国,自昔有禁,今乃竭天下之所有以与之,可谓失其宜矣。宣德因之。自是外番利中国之钱,遂有借端勒索,及公行请乞者。


当时周边许多国家对于输入铜钱十分热衷,甚至公开勒索请讨,不仅是由于自宋、元以来铜钱大量外流,中国铜钱成为周边地区的通用货币,也由于其是周边国家国王和贵族热衷的珍藏品。尤其是日本,长期大量输入中国铜钱以作本国货币经济之基础。此时通过朝贡、走私等形式流入日本的永乐钱、宣德钱,不仅数额庞大,永乐三年,成祖因日本国王原道义抓捕倭寇有功,赏赐铜钱150万枚(1500贯)。


图:明代铜钱


永乐五年,又赏赐他铜钱1500万枚(15万贯)及其王妃钱500万枚(5000贯)。据学者估算,日本朝贡使团所携带众多物品的给价中,仅宝剑一项,便值100万贯铜钱以上,相当于洪武年间全国铸局5年的铸行量(洪武前期每年铸造铜钱2亿文上下,即20万贯)。且在日本的货币演变史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中国内地没有发挥什么特别的作用。


宣德八年,工部被要求加入铸钱的行列,且宣宗要求一次性铸造10万贯,当年日本一国便要求赏赐5万余贯。


政府虽有铸钱之记载,但不见制钱在国内流通之迹象,永乐至成化时期的政府岁入中,除了永乐十三年至永乐二十二年每年有2000~3000贯税钱外,不见有铜钱的记载。这十年小规模的岁入收钱,应是朱棣再一次搜刮当地铜钱的结果。反而海外地区有大量挖掘发现。可见这三次铸钱主要是为了应对朝贡使团的赏赐而行,并非在国内重行钱法。内心反感永乐时期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明仁宗十分明白,铸钱、织造滥赏诸番的行为乃是劳民伤财之举,故他一登基就立即宣布:


各处修造下番海船……买办下番一应物件并铸造铜钱,买办麝香、生铜、荒丝等物,除见买在官者,于所在官交收,其未免者,悉皆停止。


英宗登基之初也发布了同样的诏书,进一步佐证这三次铸钱全为满足皇帝私用,并不涉及国家钱法。 明初地方志的记载也表明了此点。据永乐《乐清县志》载,早在洪武二十四年的夏税、秋粮中除大量实物税收外,唯见收钞。永乐十年,当地的各色课程、税课司、河泊所等课税俱是收钞,未见铜钱踪影。


而且,《万历会计录》业已明确指出:“永乐、宣德中,钞法阻滞,禁约毋得行使钱。”再如宣德七年十一月,广东巡按御史丁宁发现两广地区多流通铜钱,奏请允许铜钱按时价估钞。宣宗指出:“近年以来,广东、广西、福建等处,民间将铜钱、银两相兼行使,往往事发。” 说明宣德时期也是执行钱禁政策。


宣德十年十二月,少年英宗已即位,广西梧州府知府李本因为两广地区素用铜钱交易,然政府“即问违禁,民多不便”,乞求政府按照《诸司职掌》所载成例听任民间钱、钞相兼使用,获得朝廷允许。这便是宣正之际两广地区有限度放开钱禁的事例,也即史料常说的“弛用钱之禁”,实则是弛两广一地之禁。


宣德后期至正统时期是钞法难得的“回光返照”时期,不少地方纷纷奏报钞法疏通,甚至出现钞贵的现象。在此情形下,政府自然不肯允许此前被禁交易的铜钱妨碍钞法运行。正统十二年(1447),直隶巡按周鉴发现,北直隶通州漷县以南,直达临清、济宁、徐州、淮扬等处的大运河沿线一带,军民买卖俱用铜钱,钞法受阻,故奏请除两广外地区禁行铜钱:“乞除两广行使铜钱不禁外,其南北直隶并浙江、山东等处,禁约军民买卖暂将铜钱往使,专行使钞贯。”


然户部认为,禁钱系洪武年间的天下通例,不应区分地方,建议令都察院及各处巡按御史严格禁约。于是,正统十三年(1448)五月,政府正式重申全面的铜钱禁令来维护钞法:


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请。


此时宝钞虽已贬值至1贯仅为2文,但在各处接连奏报钞法疏通的情形下,政府显然会着力维护宝钞的地位,于是下达铜钱交易处罚令,惩处力度不小。


到了景泰时期,随着钞法遭受政局变乱的冲击进一步衰微,围绕是否解禁铜钱的问题,政府上层发生了一次显见的争论。先是直隶巡按周鉴鉴于铜钱流通日渐广泛且屡禁难止,建议:“铜钱铸自前古,宝钞造自今朝,二者相为子母,不可偏废。要将先前禁约行使铜钱事例,从宜革去,一遵太祖旧制,榜示天下,俾钱钞二者相兼行使。”


图:明代铜钱


但是户部尚书金濂持反对立场,他同样打着洪武旧制的旗号认为:“禁约军民行使铜钱,系是洪武年间通行旧例,况今钞法尚未流通,若将铜钱准令行使,诚恐钞法阻滞不便,合无仍照见行榜例禁约施行。” 结果,景帝接受了户部的意见,继续持守禁钱政策。 景泰三年(1452),政府再度“命申明钱禁,以钞法不通故也”。


当时,许多地区的基层市场交易已经恢复铜钱流通,于是政坛上要求放开钱禁的呼声日益高涨。除了直隶巡按周鉴外,景泰五年(1454)八月,礼科等科给事中陈嘉献奏请疏通钞法,并建议钱钞兼用、纾解民困,没有得到同意。


同年,刑部官员张凤也说:“圣朝置造宝钞与铜钱相兼行使,近年以来,南北二京专用铜钱,不用钞贯。”可见, 本应执行禁钱令最为得力的两京地区也只流通铜钱,显示了法令在市场面前的屈服。 到了景泰后期,政府最终被迫默许民间铜钱流通的现实,放弃钱禁。史料记载:“景帝时,以钞法不通,复申钱禁,旋听民相兼行使。”


景帝起初还是希望维持钱禁,但在现实面前只得被迫放弃,允许钱钞兼行。至此,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钱禁政策濒于破产。景泰后期政府逐步放开钱禁,并不等于政府完全接纳并运作钱法。景泰七年(1456)七月,中兵马指挥司副指挥胡朝鉴上奏说京城居民买卖只挑拣使用永乐钱,结果苏松等地居民纷纷伪造铜钱,并连带引起京城地区纷纷兴起挑拣私铸之风。因此,他奏请禁约所有铜钱,获得允准。


不过,面对民间多地用钱的现实,以及铜钱不足所带来的挑拣私铸之风,复辟后的英宗遂决定正视现实,全面放开钱禁。自此开始,明制钱、历代旧钱俱被政府允许流通,并勒令民间不许挑拣,可以说“钱禁”政策正式告寝。

(完)


作者简介

邱永志,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本书简介

明代货币白银化,引发了货币制度、形态、体系的转型,不仅撼动并终结了国家铸币的主导地位,奠定了其后五个世纪的流通基础,同时也改变了财政运作方式,塑造了另类的国家与市场间的关系。本书采取综合性的货币史框架,分析了明代货币白银化形成的历史基础、体制促因、展开过程和格局奠定等问题,力图从长时段角度揭示钞、钱、银的变位与“白银时代”曲折落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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