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一批不及时处理交通违法的行为人依法进行通知,接通知后超过30日不处理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将部分通知名单予以曝光:
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审查,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视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变价车辆等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予以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滑县交警提醒您:如果您有交通违法行为,请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免给您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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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及时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等途径,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五、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