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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不鼓励地方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尤其省以下社会团体!

农参  · 公众号  ·  · 2024-12-14 10:40

正文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4号)文件已成为标准圈子里的被广泛热议的话题,而针对团体标准的疑问也是层出不穷。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众留言”板块消息:


问:
老师您好!请问市级标准技术研究院作为市监局下属唯一专业从事标准化研究的事业单位,承担市级标准化研究、制定工作;但社会团体标准同样可以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请问二者本质的区别是什么,在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中职能是否重复, 标准院与社会团体在标准制定工作上本质的区别是什么?社会团体如何更好地利用标准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行业? 辛苦老师解答,感谢!

答:
标准技术研究院是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为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准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社会团体具备相应条件后,通过注册团体标准组织代号,依法成为可以发布并推动实施团体标准的标准组织。 受制于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感召力,市场规则下的商业化推动力以及行业领域内的技术专注力,不鼓励地方性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尤其是省以下社会团体。





问: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要求,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
有如下提问:
1、如果团体标准组织不参与此次评价,会有什么影响?
2、如果团体组织此次不满足通知要求,但是积极进行改进,改进完成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可以再次自我评价?
3、自我评价是以年度为单位开展的吗?
4、团体标准组织评价结果是否有有效期?后期分值提高的话,需要经过多久可以再次提交评价?

答:

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团体标准履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的职责所在。团体标准组织应积极做好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照《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找到自身发展能力存在的问题或者短板,提升自身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团体标准标准组织自评未达到基本条件的、未按期完成自评工作的以及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都应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问题严重的还将予以公示。
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团体标准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1年)通过改进,达到条件的,我们支持其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团体标准组织应每年开展自我评价,及时更新团体标准组织的综合绩效信息,确保工作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和标准化工作改革方向。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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