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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中兴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华所出具的雏鹰农牧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雏鹰农牧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兴华所为雏鹰农牧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对该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为1,415,094.34元,李**、张**是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中兴华所在雏鹰农牧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中兴华所制作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下简称深圳泽赋)《控制测试过程记录——筹资与投资循环》底稿,控制测试目标“债权投资经过恰当的审批”对应的拟测试内容为“抽查债权投资相关审批决议”,中兴华所在对应的“控制测试活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栏目填写“是”。经查,中兴华所审计底稿中未见债权投资相关审批决议材料。
二是中兴华所制作深圳泽赋《筹资与投资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在“投资的审批与处理”部分,未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恰当的批准(是/否)”对应栏目填写内容,但中兴华所得出“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经查,中兴华所审计底稿中未见债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二)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1.未对应收利息审计证据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中兴华所制定深圳泽赋基金应收利息期后回款检查表,并获取了相关银行流水。经查,其中某银行账户流水显示,不同的债权投资对象集中在同一天现金存入利息且交易流水号连续,利息入账情况存在异常。如2018年4月9日,该账户收到51笔债权投资对象现金存入的4,148.57万元利息;4月11日,该账户收到65笔债权投资对象现金存入的4,564.68万元利息。
2.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审计证据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
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下简称泰元担保)与15名投资对象签订《投资意向书》,约定泰元担保在投资考察期向被投资方投入投资意向诚意金,在投资意向诚意金支付前,被投资方需向泰元担保提供其认可的担保。2017年3月30日,泰元担保向15家投资对象共计支付7.28亿元诚意金,但中兴华所审计底稿中未见被投资方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二是
泰元担保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经测算,上述7.28亿元诚意金规模超过净资产20%。
三是
中兴华所获取上述15家投资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借款金额、不存在收到借款再返还泰元担保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与泰元担保及相关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作出承诺。经查,吴某军持有泰元担保18.82%股权并担任董事,中兴华所审计底稿中企查查相关资料显示,吴某军同时担任上述15家被投资对象之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78.59%,持有上述15家另一被投资对象之一某公司40%股份,该两家被投资对象与泰元担保存在关联关系,与《承诺函》所述内容存在矛盾。中兴华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查证,未能发现雏鹰农牧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营业收入情况。
(三)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
中兴华所获取郑州新融农牧贸易有限公司(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企业,以下简称新融农牧)与部分客户签订的《生猪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新融农牧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中兴华所制作《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的查验记录》底稿,在“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兴华所记载“物流及风险:新融农牧公司承担购买至销售过程中的运费”,但中兴华所未获取运输费用支持性证据。
二是
有关部分前十大客户询证函的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
三是
有关部分前十大客户访谈的《中介机构现场工作记录》内容不完整。中兴华所上述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能发现雏鹰农牧虚增营业收入情况。
(四)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发函清单》《被询证者名称及地址核对记录》以及其他询证函相关底稿显示,部分询证函未见发函或回函快递单,部分被函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相同,部分被函证单位地址相同,部分被函证单位地址指向雏鹰农牧或雏鹰农牧相关物流中心、会计部等部门,部分被函证单位对应备注栏被标注为“财务办公地址”,部分被函证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显示住所地址不同,深圳泽赋、兰考中聚恒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聚恒通)、泰元担保提供的同一函证对象函证地址不同。中兴华所上述相关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能发现雏鹰农牧虚增其他流动资产等情况,
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4元,并处以2,830,188.68元罚款;
二、对李**、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00.00元罚款。
经查明,大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信所出具的雏鹰农牧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信所为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对该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为1,037,735.82元,许*、谢**是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在雏鹰农牧2016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下简称深圳泽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计记录稿显示,大信所收取了全部股权投资单位协议等资料。经查,大信所未获取深圳泽赋对郑州市春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野牧业)、宜城市光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农牧)的增资协议,但大信所得出“经核对相符,无异常”的审计结论。大信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雏鹰农牧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兰考中聚恒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下简称中聚恒通)长期股权投资审计记录稿显示,大信所获取了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协议。经查,大信所获取了中聚恒通对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贸易)的增资协议文本,迅腾贸易未在该协议文本上签章,但大信所得出“经核对,无异常”的审计结论。大信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雏鹰农牧虚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三)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1.未对股权投资收益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
2016年6月2日,深圳泽赋投决会审议通过受让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师兄)41.66%股权,受让金额1250万元;6月30日,深圳泽赋即收到牛师兄分红款4,200万元。
二是
上述6月2日投决会审议通过受让春野牧业40%股权,受让金额80万元;9月27日,深圳泽赋投决会审议通过对春野牧业增资3,920万元;9月30日,深圳泽赋向春野牧业转账3,920万元作为增资款;当日,深圳泽赋即收到春野牧业分红款3,900万元。
三是
2016年7月5日,深圳泽赋投决会审议通过受让光大农牧45%股权,受让价格1,035万元;上述9月27日投决会审议通过光大农牧股权投资项目4500万元,其中受让光大农牧45%股权,价格为1,035万元,并在完成股权变更、资产交接等手续后对光大农牧增资3,465万元,股权比例保持不变;9月28日,深圳泽赋向光大农牧转账3,465万元作为增资款;次日,深圳泽赋即收到光大农牧分红款780万元。四是上述牛师兄等三家公司股东会决议均显示只对深圳泽赋分配利润,对其他股东不分配利润,且决议文本没有落款日期;春野牧业、光大农牧股东会决议未载明股东会召开具体日期。
2.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深圳泽赋其他流动资产审计记录稿显示,大信所获取了14家债权投资单位的合同、利息进账单等证据,并作出了“核对无异常”“其他流动资产的列报金额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经查,
一是
相关合同显示,丙方(担保方)在为甲方(借款方)的借款提供担保时,应向乙方(深圳泽赋)如实书面申报其资产、债务情况以及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经查,审计底稿中未见担保方有关资产、债务情况的书面申报材料;上述合同显示,在同一担保方为多个借款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见担保方有关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书面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