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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细胞治疗技术收费,海南新规如何引领行业发展?

同写意  · 公众号  ·  · 2024-12-07 18:35

正文



自2016年魏则西事件后,细胞疗法在国内受到严格管控。直到2021年6月,复星凯特的CAR-T产品阿基仑赛注射液获批上市,细胞基因疗法渐渐成为行业投资热点领域,相关产业才随之加速发展,多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也将之视为继化药、抗体药物后的又一未来产业。

目前,国内已有6款CAR-T产品上市。与此同时,干细胞、NK细胞以及外泌体技术也在疾病防治和抗衰领域的临床研究中取得越来越丰硕的成果。“谈干细胞色变”的时代已经过去,人们开始越来越积极地看待细胞疗法。

今天的中国,细胞治疗监管政策正站在一个尴尬的“十字路口”。

一方面,各地细胞基因治疗产业的巨大投资需要回报,技术的日益成熟亦在拉高普通人对于细胞保健的期待;但另一方面,细胞基因疗法局限于作为药物使用,作为健康保健技术使用没有合法地位。

于是,干细胞/NK细胞回输等生物医学新技术便成了灰色地带。

能不能让这些生物医学新技术从临床研究扩大到转化应用?各地都在期待政策的松动。

此前,业界认为最接近于政策“松动”的文件诞生于今年1月9日,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

其中谈到:“准许细胞和基因治疗企业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利用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之外的医学研究。”

仅仅是准许医学研究,而不是支持转化应用,自然也就谈不到价格备案,收费之门仍然没有打开。

但“收费”对于跻身其中的企业、医疗机构等都尤为重要——只有彻底打通产业链、形成商业闭环,细胞基因疗法的质量才能走出“灰色地带”,在阳光下被监管、规范,这对于患者、受试者的健康尤为重要。

先行先试的好消息终于来了!就在昨天 (12月5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八条,涵盖临床试验、转化应用、价格申请等三大关键环节,为相关医疗机构提供了“收费”的法规依据。

尽管具体实施细则尚待公布,但可以预见, 从临床研究到转化应用,从禁止收费到准许收费,这一突破性《规定》的出台,必将加速海南乃至全国的细胞治疗等生物医学新技术领域的发展。

《规定》的出台背景如何?有哪些利好措施?哪些机构能够享受利好?临床试验和转化应用分别如何开展?写意君围绕相关要点,以问答形式对二十八条内容做了简要梳理。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作为海南医疗健康产业“一核两极三区”的“一核”,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以下简称先行区) 享有 “特许医疗、特许研究、特许经营、特许国际医疗交流” 等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

特别是2013年国务院批复设立先行区和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实施方案》赋予了先行区开展干细胞等前沿医疗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的特殊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九条”政策,发挥好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在海南自贸港法框架支持及允许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规定》,创新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明确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

2、规定中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哪些?


根据《规定》第二条,“在先行区内开展 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 等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3、外商是否可以在先行区内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


《规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规定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符合条件的,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

4、“生物医学新技术”从哪里来?


同期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解读明确:

一是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

二是支持先行区医疗机构与已完成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的机构, 与已进入国内临床试验阶段产品、境外已获得上市许可产品 (注:这里的产品在《规定》第六条中明确为“生物医学新技术产品”) 的机构开展合作。

三是加大科研扶持, 支持先行区引进国家或者省级科技项目并转化应用。 《规定》正文第七条:“对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技计划支持的生物医学新技术项目,在先行区开展转化应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5、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阶段的申报主体是否相同?


不尽相同。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的申请、审查、过程管理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第十一条)

转化应用阶段的申报主体明确为先行区内医疗机构, 且规定了相应限制性条件。具体主体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规定》第十三条)

6、药品/医疗器械能不能也走创新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的路径?


不能。

《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分别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相关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落地进行了明确。同一天出台的《解读》亦直接指出:

“临床研究预期成果为 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按国家规定走药监局产品注册上市路径;临床预期成果为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创新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实施路径,规定转化应用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

7、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有六项条件, 最重要的一条是: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转化应用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估审核,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科室能力情况分科室申请评估。”

8、关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主要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几种“不得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形:

(一)未经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

(三)未通过转化应用项目审查,或者转化应用项目依法已经暂停或者终止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


9、从临床研究到转化应用,大体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等相关条例,从临床研究到转化应用,需经多次申请、审查/评估,具体参照《规定》相关内容及后续配套细则。

10、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实现产品转化、收费的可能?


可以合法收费了。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

“先行区医疗机构在获准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价格备案。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完成价格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先行区医疗机构按照公示价格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11、先行区如何从资本层面进行支持?


对于相关机构最为关注的资本支持问题,《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亦提出了多条路径。

“发挥 政府投资基金 引导作用,鼓励社会 资本设立生物新技术产业领域子基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 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生物医学新技术产业。

支持先行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鼓励 金融机构为生物医学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等相关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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