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2016年,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数量持续增多,播出时长持续增加,内容质量显著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为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作品,总局将针对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共3类扶持项目,由总局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2016年,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和总局部署,不断提升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加大创作播出力度的同时,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合作,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数量持续增多,播出时长持续增加,内容质量显著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为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作品,现将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设置
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共3类扶持项目,由总局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二、申请主体
(一)各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项目扶持。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均可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需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完成。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广播电视台中播出过和未公开播出过的作品均可参与评审。
(二)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需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围绕重点主题和重要内容,有规划的传播了一批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机构还需满足总局61号令对公益广告播出的相关要求,且所属的各个频率频道每天播出的优秀公益广告总共不少于20条次。
(三)原则上,参加总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征集的特定主题公益广告作品,不重复申请总局“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项目扶持。
四、程序及要求
(一)2017年3月15日之前,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或“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将符合要求的作品或者本单位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情况,报送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二)2017年3月31日之前,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需完成本辖区内报送的作品和传播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填写相应的扶持项目推荐表(附件2、3),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报送总局传媒司。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总局直属单位及各中央有关单位,直接将材料报送至总局传媒司。
(三)各中央单位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上限为:“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播出机构”,每类不超过6个。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84号令)等文件精神,和总局工作部署,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把公益广告作为重要的宣传任务,纳入宣传总体规划,从资金、机构、队伍等方向做好保障。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增加对公益广告的投入,设立公益广告扶持基金。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扶持项目的组织、审核、评选、报送等各项工作。要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位,强化内容审核把关,确保初审评出导向正确、质量较高的作品。
六、总局传媒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旭
联系电话:010-86098540
传真号码:010-86092589
联系地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辖区内有关机构做好传达,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及报送工作。
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2017年修订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活动,是推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举办该项活动,旨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影响,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形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一、指导思想
扶持项目评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紧紧围绕实现“中国梦”这一宏伟目标,紧紧围绕加快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着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要通过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推出一大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既继承传统文化,又体现时代精神、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不断提高公益广告质量。
二、评审原则
(一)鼓励原创,促进发展。扶持项目覆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全过程。鼓励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播出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社会各方参与、择优进行扶持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公开择优,实事求是。扶持项目由总局统一组织部署,公开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征集,吸纳相关各方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实际出发确定扶持项目最终数量。
三、项目设置
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等3项,对获得扶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资助和补助。每个扶持项目均设三个类别,其中,一类不超过3个,二类不超过15个,三类若干。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5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3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20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15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10万元。
(三)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每个一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20万元,每个二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15万元,每个三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10万元。
四、评审机构
总局设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 指导全国开展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对全国扶持项目进行终审。同时,负责受理总局直属单位、中央单位和中央级播出机构扶持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和终审。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的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扶持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并报总局评审委员会终审。
五、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够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既要拥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冲击力强和短小精悍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各单位的主体功能,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丰富播出和展示平台,创新播出和展示形式,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在全社会引起风潮,在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积极社会影响。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
六、评审程序
(一)项目征集。扶持项目征集受理每年举办1次。各省局需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所负责区域范围内有关扶持项目的征集评选工作。其中,申请优秀作品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必须是评审年度内创作的作品。
2、申请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可以以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或者个人名义申请。
(二)项目初审。各省级评审委员会完成本辖区内征集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统一报送总局评审委员会。各省局应按要求严格控制本辖区内每类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
(三)项目终审。总局评审委员会需完成对所有通过初审项目的终审工作。终审时,评委会在认真审阅初审合格项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标准打分,并分别列入三个类别。
(四)项目公示。终审工作结束后,总局评审委员会需立即向社会公示终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由总局正式予以认定,颁发荣誉证书及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七、优秀作品的使用
(一)获得专项扶持的优秀作品,由总局统一纳入“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免费播出。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专项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获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八、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播出和再创作等。
九、解释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完善。
(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下载。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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