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
扬州宝应女子阿珍在网上买了一些饰品
其中,一条价值990元的施华洛世奇项链仅仅花了37元
店家说这是正品,您信吗?
事实是相信的人真不少
这家淘宝店已经销售了近百万元!
“SWAROVSKI”字样和相关“小天鹅”图标都是施华洛世奇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宝应居民阿珍(化名)很喜欢该品牌的饰品。今年4月左右,她在施华洛世奇官网上相中了一款黑色“小天鹅”造型的项链,但看到售价990元后,阿珍犹豫了,一直没舍得买。
5月3日,阿珍在“逛”淘宝网时,发现一家名为“鹿言商铺”店铺,店内销售施华洛世奇品牌的饰品,其中就有那款黑天鹅造型项链,售价不到百元。这让阿珍不禁有点怀疑,于是,她通过旺旺联系该店客服。对方保证,该饰品肯定是正品,并表示,他们在阿里巴巴网上有一家批发店,该店销售的都是批发价,阿珍看中的那款项链批发价仅37元。
见店家如此保证,阿珍信以为真,当天便以批发价格购买了带有“SWAROVSKI”字样或“小天鹅”图标的项链两条、手链两条、首饰盒两个,总花费160元。
过了三天左右,货到了。然而,阿珍打开一看,却发现这批饰品看起来粗糙、劣质。阿珍怀疑买到了假货,向宝应警方报案。
根据阿珍反映的情况,宝应警方展开侦查,并很快查明,涉案网店店主真实姓名为曹某,今年38岁,暂住在安徽省滁州市某小区。
6月7日,办案民警赶至滁州市,在曹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在抓捕现场,民警查获带有“SWAROVSKI”字样、“小天鹅”图样的项链2271件、手链3327件、耳钉1150件、配件2512件。
随后,公安机关将从曹某处扣押的带有施华洛世奇品牌商标的饰品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饰品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施华洛世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归案后,曹某对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施华洛世奇品牌饰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进一步侦查,又将其上线供货商杨某等人(被另案处理)陆续抓获。
在公安机关,曹某交代,他原本是通过网店销售裸水晶,但因为产品没有知名度,生意越来越惨淡。2016年年初,他见施华洛世奇品牌的饰品销量很好,就想到了“傍名牌”,并开始通过网络向杨某等人进购假冒该品牌的饰品,然后将上述饰品通过自己在阿里巴巴网、淘宝网注册的店铺进行销售。
一般情况下,曹某网店内主要销售假冒施华洛世奇品牌的项链、耳钉、手镯,这些饰品每件的进价在25元左右,曹某以30元左右的价格售出,正常一件饰品配一套配件(盒子、手袋、证书、吊牌、布袋、擦银布),每个配件都有一个“SWAROVSKI”品牌商标。
傍上名牌后,曹某网店的生意越来越火。据他交代,淡季每月的销售额为七八万元,旺季则能达到10多万元。
目前,侦查机关初步查明,截至案发,曹某销售假冒施华洛世奇品牌饰品的金额近百万元。
近日,宝应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曹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女子报警打假的做法的确没错!但官网标价近一千的首饰淘宝卖几十块,还说是正品,正常能思考的人都不会信吧!同感的戳大拇指!
来源:扬州晚报(yangzhouwan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