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光斗观察
中国品牌第一人、著名品牌战略专家、华盛智业•李光斗品牌营销机构创始人。致力于推动中国品牌快速成长、提升品牌价值与营销业绩,亲历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品牌发展的历程,具有丰富的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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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企业家!最高人民法院1号文件如是说:

李光斗观察  · 公众号  ·  · 2018-04-03 16:1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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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光斗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每个人都在时刻保护自己的眼睛不受外界侵害。



4月2日,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再次强调了:“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正如总书记在2015年“两会”期间提出的那样:“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而如今的企业家,也像颗颗明亮的眼睛,需要全社会的保护。正是因为有了敢于冒险敢于创新的企业家,我们的生活才会越来越便利,社会才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保护企业家不是你我之事,是全民要事,更是国之要事。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初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水平,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就如同保护眼睛一样,保护中国的企业家。


企业家这个概念源自法语“entrepreneu”,本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于1800年由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首次提出。通俗来讲,企业家就是指那些按照社会需要和盈利原则,经营生产和流通业务,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动的卓越的企业管理者。而每个企业在潜移默化的发展中,都会形成一种企业文化,不管是企业家老板,还是普通员工,都会因为这种文化、精神而得到洗礼和熏陶,也就是如今倡导的“企业家精神”。


当社会开始保护、重视企业家时,企业家更应该努力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不仅要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为人民谋福利,还需要树立可以传承和颂扬的企业家精神,世代可为之所用。说到底企业家精神是一种企业家气质,是一种企业家的精气神。但是企业家精神并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外界的引导和自身的修养。



今年2月底在黑龙江举办的第十八届亚布力企业论坛上,年会的主题就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 新时代的企业家精神”,很多企业大佬都谈到了企业家与企业家精神。联想控股集团董事长柳传志深刻地谈到了自己对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独到见解。他首先吐槽了前段时间在美国检查身体的经历:想与医生和治疗人员建个微信群方便沟通,但美国人说我们只有twitter;而且,出门购物要准备好足够的零钱;时间长了,想上网看个电视剧都特别慢……但是在中国就不会出现这些烦恼。这也让他想到,中国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是何等的超前。



而且,柳老还谈到了自己对企业家精神的理解:“第一,有不断的追求,有使命感。中国企业家有一种特殊追求的精神,有打不烂、拖不垮、坚韧不拔的意志,聪明、肯吃亏、肯耐劳、学习能力强。第二,为全国人民谋幸福,我们希望能够做得更好,让国家更富裕,来扶贫、来脱贫。第三,积极地投入到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创新的战役之中。中国企业家为人类、为中国的安全、为子孙万代谋幸福的光荣使命挑在我们身上的时候确实到来了。”



所以,在全社会都开始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企业家的时候,企业家更应该成为明亮的双眸,为消费者照亮前方的道路。中国改革开放已经40周年,新时代对企业家也有着新要求。首先,企业家要讲诚信。古有商鞅立木为信,今有张瑞敏砸冰箱。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只有诚信守法,才能使更多人为你的企业叫好,名扬海外,进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另外,企业家还应有工匠精神。中国人不缺乏山寨式创新的能力,在互联网这个“快鱼吃慢鱼”的时代,中国企业的发展得益于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善于迭代创新,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中国企业成为世界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可是,如果想要塑造世界性的百年品牌,除了快速迭代,还需要慢下来,用工匠精神为中国智造正名。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灵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角早已打响, 企业家的创新也是推动国家发展 、企业存活的重中之重......


附最高人民法院1号文件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法〔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 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 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 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 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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