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权是指公民依法在一定空间、一定时间内自由使用通行资源的权利,其外延主要包括出行通行权、出行占用权、出行选择权、出行知情权等。《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说的就是国家为保障出行选择权而提出的价值观。所谓旅游产品,就包含了公民选择出行时间、交通方式、价格档次、目的地景区或城市等的自由。《旅游法》第九条还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出行知情权的保障义务的关注和践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出行权的保障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出行权的根本保障。具体涵摄国家尊重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和国家给付义务三个层次(贾锋,2013)。国家尊重公民出行权,才制定颁布了《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为国民自由出行提供闲暇时间基础;《旅游法》第十条规定“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体现的同样是对公民出行权的尊重义务。
作为人类基本的生存权之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对出行权作出明确列举,但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款都已作出清晰的规定。出行权利涉及人身自由权和公民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的双重属性。其中社会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在82《宪法》中有明确体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明文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含义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不受限制地在国土疆域内合法地旅行,在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权利行使时,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限制,自由出行。《宪法》第三十八条同时也规定,除了生理上的身体,公民的心理安全与尊严同样受到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
公民社会权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二是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依法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生活条件的权利。在这里,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与保障,以及社会成员的互助,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权(王广彬,2009)。下文将要讨论的警察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种,在公民的社会权的实现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任务,警察制度及其供职者是由公民(纳税人)供养的社会权实现的必要工具。
在自由出行权的组成要素中,通行权和空间占用权都要依赖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公共服务(包括警察服务)的支持。由于受长期户籍制度、城乡二元、计划经济、中央集权、维稳体制等的影响,我国对人口的自由流动一直采取控制较多、谨慎提防的态度,城市化率虽然已经超过50%,但是仍然有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在城市居住与工作却得不到就地入学(参加高考)、就医(医疗保障)的权利。限制自由出行的社会阻力仍然巨大。因此,目前还没有形成较系统的自由出行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自由出行的基本立法精神还是逐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在相关立法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的经济成功,使中国国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中等收入家庭比重逐步提升,服务业已经在全国GDP比例中超过一半,鼓励自由出行、自由出游已经成为从上到下普遍的共识。与此经济社会进步相比较,我们的政治治理层面的进步还比较慢,警察到处设限、限制公民自由流动的思维仍然根深蒂固,随意查验公民身份证的行为不过是这一状态的表面现象。
在实施通行权之前,首先需要获得通行空间(城镇道路、公路、建筑区划内道路)等的占用权。《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使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虽然“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而且即使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关于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作出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中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区域差异
为了保障公共通行权的实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维持通行安全及通行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中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实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第一条)的目的。对于其他出行方式的交通出行,也分别出台了《铁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
从公民自身的自由出行的权利表征与安全保障来说,一般情况下他们无需随时携带、出示属于个人隐私并涉及个人及家庭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身份证明。对此,法律已经给出了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
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依法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身份证法》并未要求人们随时携带身份证,只规定出示身份证的5种情形,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公民如果不随身携带身份证,不是违法违规现象,警察或治安人员无权过问。因未携带身份证件而导致出行不便及中止,其后果(如无法登机、入场)由公民自行承担即可。
公民在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并且这种行为并不违法的情况下,如果警方要求查验怎么办?你可以告诉警方你的身份证号码,《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在互联网+和智慧城市、手机App全国联网查验身份证、警务通等已经十分普遍、便民的科技工具支持下,在仅仅为了查验公民身份这一简单目的时,完全没有必要出示身份证原件,或者被要求到警察局接受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从政府保持社会稳定与社区治安平稳角度来说,特定情况下人民警察确实需要对公民的身份进行识别确认,对此法律也是作了明确规定的。《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清清楚楚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警察只有在出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情况下才有权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明。而且程序上也非常清楚规定,为了防止假警察伤害公民权益,要求在查验前“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也就是说,正常出行过程中的公民,并未出现或存在上述5种特定情形时,警察作为政府公务人员,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准则,不应该受到警方的滋扰。
当然,如果存在“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根据《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警察是有权力“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的。万一公民在自由出行中,被警方视为“犯罪嫌疑人员”时,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被要求(被强制)带到警察局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要注意,即使警方进行现场盘问,也需要“出示相应证件”(人民警察证);如果被带到警局,也需要“经该公安机关批准”的手续,才可以“继续盘问”。当然了,所有盘问过程应该有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的录像作为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