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的难点在于,以前丢失的孩子,过去了几十年,信息量寥寥无几,案件侦办难度较大。妇女儿童被拐时间越长伤害越大,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支持。
去年两会期间,她的一则建议也曾被网友“顶”上热搜榜。她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
在中国,拐卖人口自古以来就是违法的,这种行为被称为“略卖”。与之相对的,买卖战俘一类的奴隶在古代是合法的,被称为“和卖”。那么中国古代君王是如何重罚人贩子的呢?
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已经开始进行了,吕不韦就是通过人口买卖的途径,接触到身在赵国的秦昭王孙子异人,并将他带回秦国,后面才有了秦始皇统一六国。吕不韦的结局也是非常的惨,在流放蜀郡途中,饮鸩自尽。
▲吕不韦
到了汉朝初期,因为战乱不断,饿殍遍野,穷人根本养不起孩子。为了维持国家稳定,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贫民将孩子卖到蜀地,参与农业生产,以求存活。
汉朝中后期,随着社会环境越来越好,人们生活也逐渐富裕起来。汉朝政府开始极力打压贩卖人口的团伙。东汉时期,国家律法规定:拐卖人口的行为将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一经抓获,以磔(zhe)刑处之。“磔”字本来不是用于人的。古代在祭祀的时候,杀牲以祭神,就是把献祭的牲畜肢解。肢解牺牲,就叫“磔”。后来变成一种对人的最为惨烈的酷刑,就是分尸。
▲“十人四追法”
到了盛唐时期,因为社会空前繁荣昌盛,很多国家的人员都到唐朝参观拜访。所以也间接的给了人贩子发展的机会,他们将贩卖人口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这些专门的人贩子也被称为“人牙子”或者“牙婆”。当时甚至还有许多西亚和非洲的黑人被贩卖过来,当地人称呼他们为“昆仑奴”。
贩卖人口如此猖獗,唐王朝也制定了相关的律法来约束他们。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从这里可以看出,唐朝对于拐卖人口的刑罚也开始逐渐完善。
到元朝时,因为疆域空前辽阔,中国又出现了人口交流的顶峰。当时元朝的很多官员都以拥有高丽女人为荣,因此到高丽贩卖人口成了人贩子的最愿意做的买卖。元朝政府为了遏制这种陋习,做出以下规定:“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也就是说,一旦拐卖人口被发现就是死罪。
到明朝时期,对人贩子的立法更加完善,但刑罚却有所减轻。大明律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
▲嘉庆
到清朝时期,由于嘉庆皇帝特别痛恨人贩子,所以常对人贩子处以极刑。其中一个作恶多端的人贩子,沉迷于一种巫术,16年间残害了16名女婴,忍无可忍的老百姓一直告状告到了御史台。嘉庆帝勃然大怒,气得直接下令凌迟处死,以平众怒。百姓们看后皆是大快人心,个个拍手称赞。
综上所述,历朝历代我国对人贩子都绝不姑息,也希望这帮人能早日收手,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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