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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印发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

华招医药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8-06-05 17:16

正文

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15条,主要对各部门职责、集中采购的方式及规范、采购目录的制定原则、惩处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

第1、2、3、4条规定了主要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

第5、6条描述了阳光平台的性质和集中采购的方式。第7条规范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的管理原则。

第8、9、10、11条规定了交易各方的履约要求和惩处机制。

第12条涉及未来结算方式的发展方向。

第13条规定了交易各方的投诉形式。

第14、15条规定了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具体政策解读

(一)《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和相关单位职能。适用对象为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市人社局负责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资管办行使监督职能;市社保局负责具体工作执行。


(二)规范了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方式。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我市阳光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阳光管理服务平台是我市的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对接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功能,最终交易仍发生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编制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指导目录。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目录编制工作,目录交由佛山市医学会等相关组织进行初审,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最终确定。


(四)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各方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规定自主采购总量,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药品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本院实际药品采购金额的10%,如因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紧急情况,自主采购药品金额超10%的,应报市社保局审批后进行采购。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和投诉机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管,促进交易双方诚信履约。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政策,并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 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组织工作;负责搭建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管理平台),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单位。
第五条
阳光管理平台 是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服务平台,对接第三方交易平台、医院HIS系统、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和监管采购交易及使用,并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采购信息。
第六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阳光管理平台操作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全过程,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最终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
第七条  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编制工作。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指导目录》 由佛山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最终确定, 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指导目录》应结合我市临床用药实际,涵盖我市 既往采购量大、覆盖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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