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指引下”;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
法治
”;
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
新
发展
理念”;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
生态文明
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强国
,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
”。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
改革
过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
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
改革
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
和平
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
开放
战略”;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
”。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
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
(编者按,此条对应第五条)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
选举国
家监
察委员会主任
”,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
提请,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
监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