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无卡取钱”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陈某结识了“朋友”严某,二人经常一起喝茶、打牌,今年5月底,严某见陈某缺钱花,便在约见陈某时,提出让陈某帮其到指定银行的ATM机取钱,每取一万元钱将得到100元好处费,陈某欣然同意,严某遂交给陈某一部苹果手机用于联系。随后,严某的上家联系严某,严某便通过苹果手机联系陈某,让他到指定银行ATM机,拍摄无卡取款二维码传输给严某,严某再发给上家,从而取出现金,再存入上家指定银行账户。在5月27日至6月1日的6天时间里,陈某多次佩戴头盔、口罩在多个银行帮忙取现共计4万元整,均系涉诈骗资金。6月5日,陈某再次到某银行帮助取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万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认定被告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切莫轻信他人的快钱回报诱惑,帮助他人取现,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更不要向他人随意出租、出借、出卖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