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腾讯研究院AI联合课题组
伦一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电信市场开放、WTO规则等
近年来,美、德等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立法,鼓励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及应用。2016年9月21日,美国交通运输部(DOT)颁布《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提出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联邦与州监管政策协调等四部分内容,进一步为自动驾驶技术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6年4月,德国政府批准了交通部起草的相关法案,将“驾驶员”定义扩大到能够完全控制车辆的自动系统。
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方面立法政策相对滞后,未来应构建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推动相关立法及修订工作,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牢牢把握自动驾驶发展机遇。
自动驾驶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车企、高科技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美国和德国自2010年以来积极推动自动驾驶路测等方面立法,有效推动了产业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一)
产业竞争格局:
美德持续领先,2020年成为自动驾驶产业关键节点
从国际自动驾驶产业总体发展情况看,美国、德国全面领先,处于第一梯队,引领国际产业前沿。其中
美国以创新生态为引领,以科技进步为导向
,处于全面领先地位;
德国以大型车企为引领,整合全球资源
,以全面商用为目标
,也居于战略高位。两者发展水平远远领先于日本、韩国、中国、英国等国家。
从发展步伐看,美国、德国纷纷将2020年作为重要时间节点,希望届时实现自动驾驶汽车全面部署。美国谷歌公司自动驾驶汽车累计里程已经达到100万公里,致力于2020年之前实现完全自动驾驶;美国第二大网约车服务商Lyft近日公布自动驾驶汽车三阶段发展计划,
[1]
预计在2021到2022年实现所有服务由全自动驾驶汽车完成;福特公司计划在2021年之前为出租车公司或其他拼车服务公司提供自动驾驶汽车。德国宝马公司于2016年3月发布新版“第一战略”,重点推动自动化与全面互联驾驶发展,计划在2021年于中国市场推出自动驾驶汽车;戴姆勒公司于2015年在美国内华达州获得首个自动驾驶卡车公共道路测试许可,计划在2020年前实现自动驾驶卡车全面部署。综上,2020年已经成为美、德发展自动驾驶产业的关键节点。
(二)全球立法趋势:联合国正通过立法清除自动驾驶发展障碍
虽然全球自动驾驶立法整体处于初级阶段,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正在积极推动原有法规修订,为自动驾驶技术部署清除法律障碍,取得了积极进展。
联合国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获得修正,为自动驾驶技术在交通运输中的应用清除了障碍。
2016年3月23日,《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一项有关车辆自动驾驶技术的修正案当天正式生效,这项修正案明确规定,在全面符合联合国车辆管理条例或者驾驶员可以选择关闭该技术的情况下,将驾驶车辆的职责交给自动驾驶技术可以被应用到交通运输当中。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包括美国在内的72个签约国可允许自动驾驶功能汽车在特定时间自动驾驶。
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制定的《1958年协定书》拟取消主动转向功能应用的速度限制。
《1958年协定书》
[2]
近日展开修订讨论,拟取消第79号条例“转向设备”对主动转向功能的速度限制要求。原条例规定,当车辆主动转向系统开启时,如果车辆速度超过限定速度10公里/小时20%以上,或信号不再被接收时,车辆应采取视觉、声觉或触觉反馈等方式驾驶员做出明确警示,并停止自动驾驶控制功能。取消速度限制后,车辆将被允许在更高速度情况下实施主动转向功能,更有利于自动驾驶车辆商用推广。
[3]
(一)美国自动驾驶政策及立法进展
美国近年来在联邦层面出台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的战略性文件,并在各州积极进行立法,推动无人驾驶路测及相关工作。
01| 联邦层面
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4]
2013年发布“对自动驾驶车辆管制政策的初步意见”,支持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推广,要求参与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驾驶人应具有安全控制车辆的能力,企业应确保测试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风险降至最低,自动驾驶车辆由自动驾驶模式转换到人工驾驶模式的过程安全、简单、及时,但不建议各州立法允许超出测试用途的自动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NHTSA于2016年1月发布另一份报告,对自动驾驶技术的态度发生转变,提出“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未来实现广泛部署将是可行的”。
为进一步鼓励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美国交通运输部(DOT)2016年9月颁布专门针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
[5]
,目的是“为自动驾驶安全部署提供政策框架,从而有效利用技术变革带来的优势。”新政策主要包括四点内容:
第一部分为“安全评估”
,提出了供自动驾驶汽车设计、测试和应用的15点措施;
第二部分为“州政策样板”
,涵盖了联邦与州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方面的分歧与协调;
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均为“监管工具”
,首先点明了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如何确保新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其次明确了“现代监管工具”的重要性,认为政策制定者应促进挽救生命的各项技术在自动驾驶车辆上的应用。新政策发布后,NHTSA发布了进一步细化新政的执行文件,并特别指出,若出现自动驾驶系统危险情况下导致司机无法重新控制车辆的风险,NHTSA将进行强制性召回处理。
02|
州层面
截至2015年底,共有16个州引入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立法,9个州
[6]
的16部法案及行政命令正式生效,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第一,允许自动驾驶车辆接入公共道路进行测试,简化自动驾驶车辆测试许可程序。
美国通过自动驾驶车辆立法及提出自动驾驶车辆立法草案的州,其法案基本都包括了自动驾驶相关技术定义
[7]
,并允许车企在州内高速公路及公共道路进行测试。从测试许可要求来看,内华达州进一步明确了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该州颁发的测试许可证有地理类型
[8]
和环境类型
[9]
的划分,企业需按照许可证类型下开展测试工作,当希望扩大测试许可证范围时,仅需提供新的类型下的测试证明,无需进行额外1万英里的运行里程证明及其他测试经验证明。
第二,明确车辆原始制造商与自动驾驶技术提供商之间的责任。
佛罗里达州、密歇根州自动驾驶立法均规定,车辆在被第三方改造为自动驾驶车辆后,车辆的原始制造商不对自动驾驶车辆的缺陷负责,除非有证据证明车辆在被改造为自动驾驶车辆前就已存在缺陷。
第三,开展完全无人驾驶等前瞻性领域立法。
2016年以来,15个州在路测法案基础上继续开展立法探索。加州议会2016年1月审议通过法案,授权theContra Costa运输管理机构(CCTA)
[10]
实施完全无人驾驶汽车的试点项目,测试完全无人驾驶汽车
[11]
。佛罗里达州和密歇根州也分别于2016年4月和9月通过新的法案,移除了自动驾驶车辆中必须有驾驶员的规定,要求研究人员在必要时能够迅速远程接管对车辆的控制,或者汽车自身必须能够停车或减速
。[12]
(二)德国自动驾驶政策及立法进展
德国为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和准入问题清除障碍,积极探索自动驾驶车辆事故界定的实现方式,高度重视自动驾驶车辆数据保护问题。
第一,通过法律政策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准入问题。
2015年,德国政府已允许在连接慕尼黑和柏林的A9高速公路上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测试项目。为了增强自动驾驶系统的法律依据,2016年4月,德国政府宣布批准了交通部起草的相关法案。新法案中,“驾驶员”的定义将被扩大,具有对车辆完全控制的自动系统也同样被重视。德国政府认为:自动运输系统必须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技术法规,并应让驾驶员可以操控或禁用它们。
第二,探索解决自动驾驶车辆事故责任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