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在传统金融犯罪的风险性已为公众广泛认识的背景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的新因素。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进行外汇、股票、期货交易或配资等投资理财项目为名,以高利润、高收益为诱饵,以各类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交易平台为掩护,以开展非法经营金融类业务为表现,通过诱骗赚取投资人高额交易手续费,或采取引诱投资与控制交易行情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亏损”的犯罪行为。本白皮书以2019年至2024年6月上海法院审结的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为样本,总结案件情况,剖析犯罪成因,提出治理对策,以期能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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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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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共审结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600余件。
从罪名分布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涉及的主罪名由多到少排在前三位的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占比约52%,非法经营罪占比约46%(有少部分案件既涉及非法经营罪又涉及诈骗罪),均属于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的高频罪名。
除上述主罪名以外,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还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共30余件,并主要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占比约60%。
从投资类型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的投资名目五花八门、不断演变,从最初的邮票、字画等现货投资,转变为期货、期权、股票、外汇交易等金融投资,现又向NFT(数字藏品)、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延伸。从统计数据看,案件量由多到少排在前三位的投资名目是期货、股票、虚拟货币,分别占比约50%、20%、11%。
(二)
主要特征
从定义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搭建、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开展外汇、股票、期货、期权交易以及场外配资等金融服务业务,赚取投资人手续费,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实务中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二是行为人搭建、利用互联网平台,采取引诱投资与控制交易行情等方式造成投资人亏损,骗取钱款。对此,案件定性往往在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出现分歧。从外观上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具有以下几个共性特征:
1.
组织形式呈现公司化、层级化运作
通常以投资交易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设立,利用公司的管理体制运作,有高级管理者、股东和业务员,已形成经营管理、项目宣传、客户招揽、投诉处理等流水线式分工作案机制,作案模式高度类似。
2.
交易平台具有非法性、虚假性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业务的资质,而自行搭建投资证券、期货等投资交易平台,借助交易平台实施犯罪。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
3.
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诱导性
行为人为了吸引客户在自己控制的平台上进行所谓的投资,多采用招募相关人员扮演分析师、股票大咖、投资客户等角色,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交易火爆的假象,以低门槛、高盈利为诱饵,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引诱被害人参与其中,进而实施或虚或实的交易行为。
4
.催生大量黑灰色产业链
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交易平台的搭建和运维,再到第三方支付转账平台等,相关犯罪利益链越拉越长,催生出大量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色产业链,犯罪危害叠加升级。
5.
涉案资金流转
较为
复杂
类金融交易平台一般支持多种交易支付方式,少部分案件还支持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支付。钱款进入交易平台后,即被层层分转至多个账户,甚至被转至境外,资金流转极为复杂。上述资金流入方式均借助银行账户完成过账行为。
二、成因分析
(一)信息技术迭代更新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新兴技术的更新迭代是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多发的客观背景。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犯罪分子滥用技术手段搭建虚假交易平台,模拟真实的交易环境,利用网络平台的匿名性隐藏身份和地理位置,给追踪和定位犯罪源头带来挑战;利用网络的跨地域性,将交易平台的服务器设在国外,或利用跨国网络进行操作,加大了监管和打击难度;频繁更换平台域名和服务器,或者快速更新欺诈手段,又使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应对。
(二)社会公众投资需求旺盛
互联网时代,投资者为了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网络投资成为炙手可热的经济活动。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则必然会有人提供服务,犯罪分子正是从社会公众高涨的投资热情中发现可乘之机,衍生出各类以投资、荐股、炒币为名的犯罪手段,并借助网络通讯工具与投资者广泛地、非接触性地联系,以专家授课、自主操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入金交易,进而实施犯罪。
(三)投资者安全防范意识缺失
投资者对金融投资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对金融市场了解不足,缺乏识别虚假平台的能力和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容易受到高收益诱惑而落入陷阱。具体表现为随便添加陌生人微信、QQ、进入炒股群、直播间;轻易在网络平台开户;盲目相信所谓理财专家的投资技巧和方法,以及高额收益、稳赚不赔、内幕消息等宣传噱头。
(四)
网络平台未尽合理审核义务
一方面,一些类金融交易平台APP在申请注册时,网络平台未能对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导致一些存在问题的平台得以进入市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增加了投资者遭受欺诈的风险。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在运营类金融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往往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以及直播大肆宣传所谓的“期货交易”“虚拟货币”等内容,网络平台对此也未有效履行审核和管理义务,导致相关非法信息范围不断扩大,受骗人数持续增多。
(五)国际协同共治不足
部分类金融交易平台的服务器设在国外,时常与国内犯罪团伙合作,涉及跨国犯罪,仅加大对境内交易平台的打击力度,难以彻底根治此类犯罪。但国际合作涉及到外交沟通、法律文件交换等诸多环节,实际操作中需要克服政治、法律和技术等障碍,导致部分类金融交易平台在境外长期存在,源头根治犯罪较难。
三、治理对策
(一)完善立法,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先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特定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此类犯罪的预防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颁布,与作为后位法的刑法共同构筑起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但目前刑事法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仍存在不周全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严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法网,例如,要明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增加“非法利用”的行为方式规制,以及加大刑事惩罚力度等。此外,法治的效果重在法律实施,应当以互联网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加强与信息服务、通信通讯等领域监管部门之间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配合沟通,确保执法数据共享,完善行刑衔接,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堤”,从而真正抵御数字时代带来的风险。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
办理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实践中,要综合行为人的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对于共谋诈骗手法、清楚平台性质、知晓资金流向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论处;对于仅招揽意向投资人、不明知核心业务模式的底层业务员,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诈骗故意,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对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区分定性,即对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主犯认定为诈骗罪,对不明真相的低阶层业务员等从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审核与管理
行为人实施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的核心犯罪工具和手段系各类交易平台软件,因此应当压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类金融交易平台的发现和甄别。要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所有入驻的金融交易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及时清理、取缔涉非法投资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投资者举报可疑交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举报。要向科技借力,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交易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和潜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获取监管信息,提高网络平台合规水平。
(四)加大整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金融创新、活跃市场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放松监管、任性发展,证监、网络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监管,堵塞漏洞。要改变金融监管手段落后、方式单一、重市场准入环节轻市场交易环节的现状,构筑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迅捷的风险信息传递机制。如证监等金融部门除了要严把金融市场准入关外,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定期检查与监督规范,尤其是要加强对投资理财、咨询管理等交易平台的监管,促进平台合法合规运行。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平台及时查处,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实施行政处罚,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及时发布证券市场经营者企业名录、公告及财务报告,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微信群、QQ群、直播室等网络平台的抽检力度,可联合证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及时制止和惩处涉投资理财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网络平台监督不力的责任。
(五)
加强宣传引导,
提高
投资者风险意识
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等金融知识的犯罪分子利用专业信息差,诱导不具备或者较少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进行投资的犯罪活动。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是此类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对此要广泛宣传引导,使投资者看清资本市场交易的本质,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远离违法违规交易。一是行业协会、金融监管、新闻媒体等要多渠道、多形式普及金融投资基本业务知识,使投资者能够理性判断宣传广告的真实性,正确识别和避免虚假交易平台,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二是司法机关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理念,充分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揭示犯罪套路,帮助群众提升防范能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