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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353期

深交所  · 公众号  · 股市  · 2017-07-0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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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投资者服务精选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供参考。也欢迎投资者拨打深交所全国服务热线 400-808-9999


1、问:深交所此次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制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成为我国市场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强化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现行涉及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上述规则将于7月1日起与《适当性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此次适当性管理规则制定、修订是落实“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础制度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下一步,本所将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问:深交所此次制定了统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其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在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有机衔接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防控债市风险、确保平稳发展的基本目标,同时兼顾部分债券品种的自身特点,平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本所整合了前期分散在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及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业务规则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条款,制定了统一的《债券适当性办法》。采取独立业务规则的形式有助于全面、系统地规范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债券适当性办法》明确了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以及各类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产品范围,并将本所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相关标准保持统一。同时,《债券适当性办法》还强化了经营机构在债券市场适当性匹配、风险告知、动态跟踪评估等方面的适当性管理职责。


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实施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5〕124号)、《关于发布的通知》(深证上〔2015〕239号)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证上〔2015〕240号)第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第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会〔2015〕263号)第四条将不再执行。

3、问:为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深交所对港股通、退市整理期等适当性管理规则予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哪些?


答:为做好与《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衔接,规范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整理期业务规定》”),主要内容为,增加港股通、退市整理期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的期间要求。《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为与该条规定做好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一段时期内”的要求,在《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整理期业务规定》中,增加个人投资者相关资产需符合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一定数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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