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酒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
法定代表人:黄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
北京市酒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酿酒厂生产的“某二锅头白酒”(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
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0822-2007,该标准于2022年7月11日进行了修订,2023年8月1日起实行,增加了条款“7.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之后,生产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的产品共两个批次,分别为2023年10月24日生产116箱(12瓶/箱),2023年10月25日生产103箱(12瓶/箱),合计共219箱。
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常熟市支塘镇金某某副食品商行,销售价格为每箱49元。当事人及销售商常熟市支塘镇金某某副食品商行开展了产品召回工作,至案件调查时为止,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顾客退货。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9元/箱×219箱=10731元,违法所得为1073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731元;没收违法所得:10731元。
罚款金额(万元):1.07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