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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系对税收政策的误读

厦门地税  · 公众号  ·  · 2018-02-03 18:14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what?!听说出租房产要开始征收个税了??真的假的???


冷静啊亲! 这是个天大的误会啊亲!!!




事情是这样的!

昨日小编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

↓↓↓↓

《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不少小伙伴可能没看明白

以为又要加重税负

其实不是的!

No!

No!!

No!!!



一问

网上传闻“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确有此事吗?


答: 这是 对税收政策的误读

根据税法规定, 对自然人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都有 ,网上传闻说3月1日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对公告的误读。


二问

为什么要出台这份公告?


答: 自然人出租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复杂 ,涉及到纳税人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

由于 有的纳税人无法提供 或者 无法长期保存合法有效的凭证 用来扣除 ,采用据实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本 次公告 在原来据实征收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是对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优化和调整



三问

公告实施后,税收负担变化如何?


答: 本公告实施后,不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对于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自然人 ,其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 采用核定征收 方式, 税负 将较原有方式有所 下降 。举例说明如下:



【举例】 张三在2018年3月5日收到住房租金收入3000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当月发生一些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但是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票据,个人所得税该怎么交?


答: 本公告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执行后,考虑到其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但又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对其租金收入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3000×5%×10%=15元。


这下!

小伙伴们应该明白了吧!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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