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固收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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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新规下的融资担保公司?电话会议纪要(天风研究·固收 孙彬彬团队)

固收彬法  · 公众号  · 股市  · 2017-08-24 07:53

正文


融资担保新规出台,该如何正确解读?对融资担保业务和融资担保行业有何影响?作为债券增信的重要方式,融资担保新规之下,需要注意些什么?

天风证券研究所固收孙彬彬团队特邀深圳高新投集团债券担保业务负责人田乐先生进行权威解答。


行业的发展历史

我们认为从1993年中投保的成立才代表中国真正有了融资担保行业,我们公司是94年成立的,属于中国较早一批的担保机构。这批担保机构成立的宏观经济背景是在当时中国经济面临产业结构转型,扶持中小民营企业,这一批担保机构当时主要的出资人都是以财政为主,这是第一个阶段。

经历了十年的发展,一直到2003年,当时主管融资担保的单位还是发改委的中小企业司,提出关于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理念,就是后来我们比较熟知的“一体两翼四层”。这个体系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当时“一体两翼四层”里面的“两翼”主要是从原来主要以财政出资为主引入了民营资本。把民营资本也作为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的力量,所以给担保行业带来了将近5-10年的蓬勃发展。

蓬勃发展的过程是快速上量的过程,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整个融资担保机构的责任余额已经接近2万亿了,在整个经济体系里面算是有一定的规模和体量。但是从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当时的政策也有它的负面作用,那就是资本的属性决定了资本形成资产过程的利益选择

最早在财政出资的时候,整个行业对于我们的定位是扶持中小企业,在全世界来看几乎没有商业性的机构从事这个行业的经营,包括美国、日本,这些国家主要还是类似国内的事业单位开展这个行业。比如说日本的信用同业工会,基本上是以政府以及银行捐赠资本出资;而美国有中小企业局,来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性的担保。

而在中国2003年提出新的理念之后,民营资本进入融资担保市场,民营资本的诉求是盈利,而这与之前融资担保培植税源、拉动就业等的理念有一些偏差,导致后来的发展出现一些乱相,从2008年开始,陆续有担保机构在经济周期下行的时候出现一些违约甚至是跑路事件。

所以2010年的时候当时就由银监会牵头,联合七部委一起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时这个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规范整个担保行业在当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

之后从2010年开始到现在,整个行业是逐步进行规范监管的一个过程。尽管监管是偏弱的,但是后来从监管的具体实施效果来看,叠加近些年整个经济周期的波动,导致了担保机构整体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坎坷的过程,很多民营资本陆陆续续退出了这个市场,尤其是深圳。深圳是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城市,民营担保也是最发达的, 2003年发改委最早提出这个理念之后,在全国树立了两个典型的民营担保机构都是深圳的机构。从整体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周期的影响,民营资本的逐利性导致了其经营不具备稳健性,在后来基本上都退出了市场。所以现在跟投资人相关性较强的其实是国有的担保机构。

现在8月份刚出的新政,可能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未来发展会有一个非常大的影响,这个我们后面在讲具体的新政比较的时候我们再具体分析。


行业的现状

简单再跟大家分享一下现在整个行业的现状。

行业现状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融资性担保,就是指为中小企业、三农、双创等单笔融资金额较小、融资人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个人提供贷款担保,这个体系是中国融资行业中数量最为庞大的一类担保机构,这部分与公开市场、主流投资人的关系不是很大。

另外一部分就是现在大家接触比较多的担保机构,这个基本上就是一些中字头、省一级大型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一线的担保机构,即主体评级能够达到AAA的有十家,其中四家是中字头的,有最早的中投保,后来交易商协会成立的中债增进,发改委牵头成立的中合担保,还有后来2015年在深圳成立的中证信用增进。除了这几家中字头的,另外有五家是省一级的,广东、安徽、江苏、三峡等,唯一一家地方的担保机构,即深圳高新投。

一线机构也是大家接触比较多的担保人,业务风格相对来说也有自己的沿袭性,除了深圳高新投机构比较倾向于做一些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业务,其他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城投平台的业务,今年也有些新的变化趋势,也反映了担保机构目前在新的历史时点上,大家对行业的判断和一些思考。

然后AA+的机构就比较多了,比如大家接触比较多的首创、中关村、深圳中小担、瀚华、东北、武汉、西部等,现在整体的业务规模相对略小,主要的风格上也还是偏向于做国有、城投企业。其中只有一家是民营,就是现在香港上市的瀚华金控。

这是现在整体的融资担保机构的现状。


新政的对比分析

首先作为从业者对于整个新政的看法相对来说还是偏正面的,对于经营比较规范的机构更需要监管的规范性,也能够给大家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与2010年的《暂行办法》对比,以业内人士的理解简单对新政进行解读,这个里面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政策导向、基本概念

从第一个方面来说,新政在基本概念、政策导向有一些新的表述。

发文规格

首先说规格肯定是比之前高一些,2010年只是一个暂行管理办法,只是由国务院下属的七部委发布,这次是由七部委上升到国务院层面,从暂行办法也变成了一个条例。这个规格是不一样的。

融资担保的定义

对融资担保的定义也更为宽泛,原来的表述相对比较具体,贷款担保及其金融机构与债权人的约定,现在相对来说表述更为简单,而且比较宽泛,明确了债券担保管辖的范围。

监管权责明确

新政明确了地方与“中央”的监管职能分工,日常管理依然归地方,宏观政策、监管效果监督等归联席会议(原政策的出台确立了七部委联席会议的监管职责,常设机构设立于银监会普惠金融部)。

政府职能及政策导向

新政的政策性导向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很强烈的信号,其中有一段话提到了关于财政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能和义务的表述,即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的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对于这些小微、三农等方面的支持,预计后续会给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财政上带来更多的扶持政策。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对于经营相对规范的传统融资担保机构来说,算是政策上的利好。

实际经营上的影响

对于实际经营上的影响,讲几个方面,有一些不是太重要的,跟大家关系不大的就不多讲了,像设立、变更这些。对于注册资本金大幅度提高了300%,原来是500万现在是2000万。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这个基本上算不上一个刚性的门槛。包括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这个明确了一些刚性条件的要求,我们感觉其实影响不会很大,因为设立分支机构从目前的担保机构来看诉求基本上都不是很大。

经营业务范围的新说明

关于具体的经营业务范围也做了一些新的说明,之前有一个提法除了融资性担保还可以兼做其他类的担保,诉讼保全等业务。在原来的规定里提到了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现在新的表述里面把需要批准的要求删除了,只要是经营稳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业务都是可以开展的,对于主流机构可能都会省去了这个审批的要求。

自有资金投资的监管

对于自有资金投资上的监管原来是有比较明确的几条说法,比如说需要投资于相对来说安全性比较高、流动性比较好的资产,现在从具体情况来看执行效果不是特别好。我们推测应该是还会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来约定担保机构自有资金投资。

关联方担保

原来的提法中是不能对子公司进行担保,现在把这一条删除了。现在新的要求是对关联方担保需要到监管部门去报备。

客户集中度

原来的表述里面提到了单一客户是不能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加上关联方是15%,如果债券就是30%。新的表述里面把债券这一条删掉了,这一条相信估计对很多担保机构会造成影响。

有一些担保机构在新政出来之后会面临原有的担保单个客户的担保额会超标。

放大倍数

但是这个可能需要跟放大倍数的表述结合起来看。放大倍数,原来的提法是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但是在新政里面针对此条有三个表述。第一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第二条是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与原来的表述有很大差异,先要计算风险的权重。对于担保机构来说我们开展的各类业务在风险度量方面,是不一样的。尽管从理论上来说担保收费对应的是担保的风险,但在中国目前风险定价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这个新政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按照新政的约定,如果没有这种风险计量的考虑,很多机构的担保额有可能会超。征求意见稿里面还有一些细则,其中有一条关于不同业务的风险权重计量标准,目前这个细则现在还没有出,我们要等监管机构后续细则出台之后,进一步分析后面对于担保机构的实质性影响。

刚才集中度的问题,有可能这个集中度里面的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的方法也会参考放大倍数里面的提法,对应的计算风险权重,再计算担保额是不是有超。

放大倍数里面还有第三条提法就是支持小微和三农的,可以适度地提高到15倍,这是对于支持符合政策性导向的担保机构的监管倾斜。

监管和实施方面的影响

总体来看,把原有制度里面一些比较量化的报表资料信息的表述删除了,应该是给各地的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多自由裁量权,因为每个地方机构的经营情况都不太一样,监管也不宜一刀切。

对于相关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的约定,这为后续的严格执法提供了一些依据。

另外是实施方面也给了一个宽限期,但是这个宽限期明显比上一次2010年提供的宽限期还是要短了很多。因为这个征求意见稿是从去年8月份公布的,历时将近一年的时间,今年6月份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的条例与之前的表述还是有一些差异,而正式的实施时间是10月1日,很多条例的一些细则、附件现在还没有公布,可能后续对于所有的机构如果要按新的条例来规范管理,包括要满足它现有要求的话,可能还是有一些挑战。

以上是我作为从业人员对新政的具体条款的解读。


新的条例会带来整个行业的变化

首先是会出现一种情况,可能我们整个行业会出现两极分化:

有一部分政策性非常强的机构,比如省一级、市一级落实到地方上、具体的行政级别比较低的担保机构更多的是要回归到政策性,主要是解决当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包括对一些小微、三农、双创这些的支持,这个也是体现了融资担保这个行当本身存在的原始价值。

另外一部分会在商业领域和投资人相关的大型担保机构,将来会逐渐地出现一个更为商业化的机构,这个我们看一下美国发展的历程其实也可以推测到未来这个行业的发展。

虽然担保机构在整个市场里面它的市场份量其实非常小,但是它真正的意义在于这种风险的分担机制。

我觉得可能将来会随着担保机构的专业度越来越高,会出现像美国一样这种债券保险的机构,这种逻辑上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付费方式发生了完全的转变。原来是由发行人付费,后来是变成债券保险更多的投资人付费,债券市场投资偏好趋于一致的现象会分化,各类投资人的投资偏好差异越来越大,就会导致同一个发行人发行的债券可能并不是所有投资人都需要提供增信方式,有的不需要增信,那就不需要担保;有的人风险偏好比较低,需要更多保障,会出现专业的机构来做这个事情。

其实这个方面我们内部也是在探讨,也在跟投资人交流,包括已经发行正在二级市场交易的一些债券,比如投资人内部的风险偏好发生了转变,这个就需要临时增加新的增信措施,这也是一种趋势。

所谓的两极分化,其实不管从哪一级,从向政策性回归这个角度来说,后面我们认为应该是主流的担保机构尤其是大的机构,承担这种政策地位比较重要的一些机构,应该会获得更多的政府财政的支持。这个我在前面解读新的政策里面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注资以及风险资本分担的机制上可能会有一些重大的突破。其实我们在2000年初和深圳的一些主管单位探讨的时候,一直希望获得的此类政策性支持,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也没有落地。现在来看这个政策终于要回归到我们对于行业的一些预判之中。

从一些角度上来说,现在担保机构的这种发展越来越向一个规范的经营机构来靠近,所以很多提法和理念也会接近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保险之类的考核监管,比如我们也是逐渐开始强调这种风险资本占用、风险权重的计量,是相对更为专业、细化的考核。


主流担保机构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其实昨天我们看了新政之后,第一时间也和业内几位大佬交换了看法。其实新政出台我们也有一些疑惑,我们之前一直在和中债增进、中证增进探讨他们的业务属性,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也没有特别严格的区分出来信用增进和融资担保的意义差别在哪里,大家的看法基本上认为这两家目前是不受现在条例监管的,这个我想可能要看监管机构后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另外对于现在公开市场上业务规模比较大的几家机构来说,整体的影响相对来说是非常可控的,不太可能出现运动式的监管。

所以说目前来看,大家接触比较多的四家中字头、包括三峡还有我们公司等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债券,相对来说代偿能力不会有太大影响。目前来看无论是政策性支持,还是规范管理的行业发展方向,对于主流的机构来说都是一个利好的信息。


问答环节

【提问1】:这个文件大概看了一下,刚才田总说的很多很到位,我的理解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好像有一点要往非市场化的方向去转,比如对于三农、中小企业的扶持;第二个以前要求对债券担保不能超过30%,现在没有了。

从我的理解看,实际上这两条影响比较大,要求对于地方的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做担保,还要你的准备金是要按照你的担保额的1%,或者收入50%,还有违约率,做中小企业或者三农企业担保的违约率很高,担保费即使收到2%、3%,按照正常情况来看,成本是挡不住具体违约的,另外加上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如果大范围这样做的话,所有的担保公司都是亏的。我们也可以看到,比如说合资融投,包括地方的一些担保公司,他们的经营形式应该是比较差的,因为整个大的经济不好,那么小的地方,特别是地方经济比较差的地方,这个担保业务还是比较难做的。

我也研究过深圳高新投的这种模式,实际上深圳高新投在深圳或者北京这种环境才能成立,在别的地方很难去复制,所以这样的话可能会带来担保公司的大面积亏损,这是我的一个理解,不知道对不对。

第二去掉债券担保30%比例的这个新政,现在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都很大,可能超过了新政规定的10%,那已有的公司是不是需要调整?未来大一点的担保公司会不会也做不了债券市场的业务了?如果按照60个亿的规模10%是6个亿,现在很多企业发行的债券都不止这个规模,那公开市场的业务担保公司基本上就做不了了,这是我对政策大概的一个理解。

第二个方面想这个问题,这一次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到底是什么样的背景?从法律条文上其实没有太多特别的实际的变化,这个事是有大的政策背景还是高层有一个思考方向?这个是不是有更多的信息去考虑?这个我认为是很重要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我们也看到现在各个地方都在成立担保公司,包括信用增进公司,还有一些和现在的城投转型、国企改革、经济转型是不是有一个考虑,跟这个文件是不是也有关系?大的背景逻辑在哪里?其实如果能够把这个点对点找出来的话,那可能对这个文件的解读会更多。我的理解真的变化没有那么大,对整个行业影响也没有那么深,只不过是在个别方面有影响,整体上没有太大影响,包括监管要明确的条例都没有明确,大家对于担保公司它的整个监管其实业内说法也很模糊,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大家最关注的点并没有明确,这个文件出台真正的背景逻辑是什么?

【回答1】:从我们对行业的理解,因为担保行业的历史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20多年的发展过程还是有一个转变的,这个体系里面出资人有很多屁股决定脑袋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最早从财政出资,到后来引入民营资本,到国有的出资方多样化,不同部门的出资对担保机构的诉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导致中间的发展有将近10年,其实既是快速发展期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现在新的政策来看没有很多详细的规定,感觉不是很大,但是我说很多提法已经回归到最开始我们认为这个担保行业应该去发展的方向。最传统的这种融资担保的机构其实跟目前主流投资人关系都不大,这种是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我们在深圳做了20多年的贷款担保,我们的平均单笔金额只有三四百万,这样的客户他的需求一年只需要三四百万的贷款,他才是真正的中小企业。

从这个体系的建设来说,其实是国家的责任,这个跟某一个资本或者是某一个出资人其实都不能说完全地等同。这次条例里关于政策性定位的这一条,意义重大,所以说我们认为以后对于各级政府出台配套的当地政策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影响。

说到公开市场的影响,更多的对于我们这种已经在公开市场业务做比较多的机构来说,影响最大的还是您刚才提到的30%的取消,以及单一客户10%上限、关联方15%上限的提法,我们后来也讨论过,当时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的时候其中有一个附件,就是关于所谓的担保责任余额到底怎么来计量,这个可能后面会给这些大型的机构留一个口,应该是可以这样理解。

比如说现在做的很多的债券,它可能主体的评级比较高,已经达到AA或者是更高,在公开市场发公募这类产品的时候,可能风险计量的权重会比较低,比如是打五折,你发10个亿的券在风险权重里只按照5亿来算,打五折就有可能不超了。细则出台的话可能还是会有一些明确的说法。

至于担保机构规范的经营有可能出现大面积亏损,从我们20多年的经营历史来看,真正做贷款担保业务来说其实账面回报确实比较低,这个确实从一定角度来说也是不适合以盈利为目的的资本进入这个领域,真正做这个业务确实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尤其是现在很多担保机构这几年的代偿率可能比较高,相对往年来说高出了不少,这个时候会出现账面的浮亏。这个趋势我觉得将来就是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注资或者是风险核销。

风险核销在融资担保理论里面其实是很重要的概念,政府通过它的一部分出资来核销掉担保公司一部分坏账,这个其实就是等同于政府出一笔补贴让公司直接从坏账准备里面把这部分坏账去掉,以保证财务报表相对比较健康的状态,这个体制我们认为是比较健康和完整的体系建设。

但是前20多年,基本上没有什么地方真正很细致地提这个理念,可能有些地方我不太清楚。我当时在学校里面也研究过这个理论,在美国对这个定义就是担保机构的监管,就是通过你每年的风险代偿的域值来进行指导和管理。而真正对于像我们这些大一些的机构来说,整体上来说影响相对比较小,具体可能就是看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之前几家大的机构都有自己的规则,我相信这次应该是会提一个相对来说可能更为具体或者是相对来说大家都能统一操作的计提方式,但是总体上来说我相信影响相对是有限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如果确实影响比较大的话,一个是影响担保行业自身的发展,另外可能也会间接地影响到一部分发行人最终的发行成本。

总的来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政策的监管导致财务成本的上升也是一个必然的现象。

【提问2】:单笔不超过10%这个条款,比如说一个债现在是要担保30个亿,通过风险系数我可以调整到10%,如果是我的净资产是100亿就可以去做。以前我也看到中投保他们后来怎么算的?他们倍数是10倍的时候,它是每一个都这么算。我不知道是每一个都这么算,还是最后的时候一起这么计算,有没有进一步了解这个情况? 

【回答2】:这个目前我看当时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有一些内容我估计跟之后发的还是会有调整,不管是先算还是后算,就是一个常规系数,总体上来说概念是一样的,包括提到了比如说风险分担机制。我们在深圳本地做的贷款担保,跟绝大多数银行是一九分担责任,我虽然担保了1000万贷款,但是其中10%是银行自己来承担的,这个里面都是在当时的附件里面都有提到,这些都要扣除。您说的这个问题可能要等具体的细则出来以后,再进一步地解释这个提法。我估计也是在考虑现在这个条例本身的一些解读看法之后,还会补充修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提问3】:我这边有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田总,高新投这边项目筛选方式是怎么样的?一般采取什么样的反担保措施?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客户出现了偿还能力问题的时候,高新投的代偿意愿是多大?有没有阻力?第三个问题是其他担保公司做的很多业务都是城投债,高新投这边基本上没有做,想问一下田总不做城投债的担保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对其他公司做这么多城投债的项目有什么看法?

【回答3】:其实1和3可能是一个问题,关于我们选择标准的问题,这个可能涉及到我们公司的发展历史,我们是1994年成立的,背景是深圳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深圳市委市政府联合多家政府部门成立高新投来解决深圳本地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的具体手段就是提供贷款担保,所以我们后来这个公司一直定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也是我们经营了20多年的一个主营业务之一。

我们对于民营企业以及这种风险识别和判断相对来说还是有自己一些独到的见解。在深圳本地客户基数是比较庞大的,现在基本上每年新增客户有1000多家,历史累计也有一万多家接近两万家,深圳本地3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有200多家早年都是我们高新投的客户,甚至有一些上市公司早年的第一笔贷款就是高新投提供担保才获得的。

所以我们对于民营企业的认知还是不太一样。我们还有一些做创投的业务,与融资担保业务联动实施的。最经典的就是大族激光,我们1999年投大族激光的时候还是大族激光的控股股东,直到后来上市我们累计提供了纯信用贷款担保将近1个多亿,这还是在1990年代末2000年初的时候。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对于很多项目的判断更多的是看产业、行业的发展以及这个公司本身在产业链上的这种竞争优势以及地位。

目前我们公司做的主要还是以上市公司为主,尤其是以民营上市公司为主要客户对象。我们认为做债权的业务核心的观点就是关心还款来源,真正的还款来源我们从传统的认识就是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对于第一还款来源的认知是你的经营状况非常好,到期可以还这个债。

从第二还款来源来看就是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偿付这笔债券。如果一个上市公司他的经营相对来说比较稳健,然后在中期来看3-5年相对来说发展情况比较好,我相信到期再融资能力还是比较良性的,这种偿债无论是能力还是意愿都是没有问题的,阶段性来看上市公司在中国经济体系里面尤其是民营的上市公司还是有它的制度优势的。

现阶段来看,在细分领域有自己的竞争优势,我相信尤其是最近几年在整体的经济形势不太好的情况下,它的这种上下游以及横向的整合能力会相对来说比较强一些,它最终在未来的发展上可能会有一个先机,会逐渐提高整体行业的集中度,这是我们大致的观点。

另外您说城投,我们公司基本没有和国有的发行人打过交道,我们内部对于这类主体本身也不是很熟悉,2015年新政出来以后对于城投债的定义,包括国有企业的一些看法我们觉得还是比较难形成我们传统像看民营企业一样的认知,这是我们不太愿意进入这个市场比较重要的原因。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包括主流的中投保、中合这些机构,今年对城投的看法也是偏谨慎了,确实对于平台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很难判断。

未来如果也出现了这种兑付问题,担保人对违约事件的认知与债权人上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比如某某债券到期发行人无法兑付,如果作为一个债权人没有得到偿还后面要继续博弈,怎么样化解这个债务,但可能并不会影响其他的投资,可能对于你个人有影响,对于整体的机构来说影响不是特别的大,没听说哪个银行投了哪个债券违约了以后把所有债券的投资都停掉了。对于担保机构来说博弈空间非常小,最后会出现,如果发生这种不能兑付的话,担保机构一定是要代偿,如果不代偿,就会出现大家都看到的河北融投、中海信达、海泰担保等等的担保人担而不保事件,担保人不去履行担保责任的话可能意味着后续就没有业务可做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回答第二个问题,就是担保机构尤其像高新投这样有20年历史的担保机构代偿意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会因为某一单业务影响整个业务的发展。基本上我们认为债券担保这种公开市场的业务,不会出现到期违约的现象。

【提问4】:你们一般会采取什么样的反担保措施?

【回答4】:反担保措施这一块,我们主要的一个最核心的观点就是要跟上市公司的实控以及主要核心的高管要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简单来说就是让他们签个人反担保。从我们20多年的做民营企业的经验来看,民营企业的发展的话,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还是最核心的问题,尽管它上市了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公司了,但大部分公司的实控人依然是对公司的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在跟他签个人反担保上是一个刚性的条件,保证他跟我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其他的保证措施会根据不同的项目,以及主体不同的情况,选择性地去增加股票或者是房产等等其他资产来抵质押。

【提问5】:第一个是对于高新投公开的债券业务有没有做过统计,公开的或者非公开的债券业务的规模大概有多大?第二个就是关于单个客户集中度10%的问题,刚才的领导也是问到了这个问题,10%的集中度是不是会参考融资担保责任余额风险的余额计提的办法?它之前是银监会出了一个征求意见,如果刚才您分析的可能会对它进行一个单个客户里面风险权重的折算,对目前的这种30%的影响可能不会太大。如果说后面它折算没有做到那么大规模,目前你们的单只债券担保规模不能达到目前的这个情况,将来可能最大做到5个亿、10个亿之类的会不会对你们目前的业务结构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如果说需要增加联保分保的情况对业务结构会不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回答5】:关于我们公司的情况,因为我们之前在公开市场业务比较少,也是从最近这三年开始多了起来,主要还是交易所市场多一些,大概现在的公开市场的债券的担保余额是100亿左右。

整体的业务选择,我们对债券担保定位是公司的重要方向,会进一步做大,你提到规模做大的这种问题,可能会有所影响,如果最后权重的计量没有我们想象的这个来规定的话,可能确实会对一些业务造成一些影响,所以可能不排除后面对于我们主流这些机构有可能还会起动新一轮的增资。因为我们公司是2015年当时做了一次混改,现在60%是国有的成分,主要以深圳国资为主,剩下百分之三十多是民营股东。今年也是在沟通相关的事宜不排除后面会进一步增资,一定程度上也是去应对新政后面的一些影响。

不过我们公司因为目标客户的这种整体规模也偏小一些,因为上市公司的体量都不是特别大,他的需求也不是特别高,整体上超新政的可能性也不是太大。

【提问6】:您刚才说这一轮可能进行增资,我是感觉做增资话对ROE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这个有没有考虑过这块?

【回答6】:那肯定是考虑过了,这几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实是有所下滑,因为每次资本进来以后,指标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下滑,整体来说我们公司ROE的水平还是可以承受现在进一步增资的。对于未来的这种选择,其实高新投作为一个老牌的担保公司在业务创新方面一直不缺乏动力,几乎担保机构每一轮业务的创新很多都是从高新投兴起的。后边会不断地完善自己的业务体系、业务结构来扩充自己的业务范围,以满足股东财务上的考核。


风险提示

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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